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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依法按劳务关系处理,不构成劳动关系,相应债权不享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权。
郑某自2009年起为某甲公司提供财务服务,期间人事档案存续于其他单位,并于退休后继续从事税务申报工作。某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郑某申报168000元工资债权,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列入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管理人及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或社保缴纳证明。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郑某人事档案存续于原单位且已退休,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提供的个税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证明财务服务事实,无法证明人身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明确了三项实务规则:
建议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全面梳理用工档案,管理人应严格审查申报债权的从属性特征,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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