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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许某甲与徐某签订厂房转让定金合同,约定总价860万元,徐某支付50万元定金。双方原计划尽快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但后续因改造费用问题产生争议。
许某甲主张在正式合同中增加“厂房改造46万元由买方承担”的条款。徐某认为这属于变相涨价,拒绝接受,坚持按定金合同约定的860万元成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徐某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定金合同签订时双方已明确总价860万元,改造费用发生在签约前且未获买方明确同意。卖方单方增加费用条款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构成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关键在于:定金合同效力以签约时房屋现状为准,任何额外费用需双方协商一致写入正式合同,否则可能触发定金罚则。
交易建议:签订定金合同时明确主要条款,变更价格或增加费用务必书面确认,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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