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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海域使用权批复下的付款义务解读

2026-03-04 小编 0 评论

案件背景:一场围绕海域使用权的股权交易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一家名为广西港成重工有限公司的公司因重型钢结构制造项目而生。2014年,发起人榕岸公司、马振林和梁清成立了港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实缴为零。公司项目涉及396亩海域使用,吸引了京港联兴公司收购全部股权。双方签订合同,转让价1188万元,但买方京港联兴公司迟迟不付,引发纠纷。原审法院判其支付股权款及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这起案件揭示了股权转让中的付款条件与合同真实性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海域使用权批复下的付款义务解读

事实经过:阴阳合同与海域审批过程

2014年12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1188万元,付款条件为转让方居间协调、督促海洋主管部门批复396亩海域使用申请报告,并在通知缴海域使用金后10日内付清。同时,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0元转让价,用于工商变更登记。股权顺利变更至京港联兴公司名下。

项目推进中,港成公司自行申请海域使用权。2016年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批复同意57.8277公顷(约867亩,大于约定)用海,港成公司缴金并于3月1日获证书。但此前因违法用海被罚57.7万元。转让方催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合同性质与付款条件认定

股权转让而非居间合同:法院认定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非居间合同。转让方作为股东直接转让股权,约定中的“居间协调”系协助义务,而非第三方中介。买方抗辩不成立。

阴阳合同的效力:两份合同并存,0元协议为逃税无效,1188万元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虽实缴资本为零,但法律不禁止此类股权转让,且项目有政府支持和无形价值,合同有效(除逃税条款外)。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约定需转让方履行协调义务并获396亩批复。法院分析:义务内容未具体约定,履行形式多样;股权变更后半年未获批复,但买方未解除合同,证明转让方发挥作用;最终获批面积超约定,视为义务履行。买方无证据证明自行完成,抗辩失败。

违约责任:买方违约,须支付1188万元股权款。违约金原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法院依《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调整为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6年3月4日起计算,体现公平原则。

法院判决与启示

一审判京港联兴公司支付1188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其多负担。二审确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强调:在股权转让中,付款条件需严格依约审查,但义务履行可从结果反推;阴阳合同易被认定无效,交易方应注重真实意思表示。类似涉及资源审批的项目,买方需评估风险,避免因条件未明而酿纠纷。这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宝贵借鉴,推动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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