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一家名为广西港成重工有限公司的公司因重型钢结构制造项目而生。2014年,发起人榕岸公司、马振林和梁清成立了港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但实缴为零。公司项目涉及396亩海域使用,吸引了京港联兴公司收购全部股权。双方签订合同,转让价1188万元,但买方京港联兴公司迟迟不付,引发纠纷。原审法院判其支付股权款及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这起案件揭示了股权转让中的付款条件与合同真实性问题。
2014年12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1188万元,付款条件为转让方居间协调、督促海洋主管部门批复396亩海域使用申请报告,并在通知缴海域使用金后10日内付清。同时,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0元转让价,用于工商变更登记。股权顺利变更至京港联兴公司名下。
项目推进中,港成公司自行申请海域使用权。2016年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批复同意57.8277公顷(约867亩,大于约定)用海,港成公司缴金并于3月1日获证书。但此前因违法用海被罚57.7万元。转让方催款未果,诉至法院。
股权转让而非居间合同:法院认定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非居间合同。转让方作为股东直接转让股权,约定中的“居间协调”系协助义务,而非第三方中介。买方抗辩不成立。
阴阳合同的效力:两份合同并存,0元协议为逃税无效,1188万元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虽实缴资本为零,但法律不禁止此类股权转让,且项目有政府支持和无形价值,合同有效(除逃税条款外)。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约定需转让方履行协调义务并获396亩批复。法院分析:义务内容未具体约定,履行形式多样;股权变更后半年未获批复,但买方未解除合同,证明转让方发挥作用;最终获批面积超约定,视为义务履行。买方无证据证明自行完成,抗辩失败。
违约责任:买方违约,须支付1188万元股权款。违约金原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法院依《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调整为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6年3月4日起计算,体现公平原则。
一审判京港联兴公司支付1188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其多负担。二审确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强调:在股权转让中,付款条件需严格依约审查,但义务履行可从结果反推;阴阳合同易被认定无效,交易方应注重真实意思表示。类似涉及资源审批的项目,买方需评估风险,避免因条件未明而酿纠纷。这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宝贵借鉴,推动诚信经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