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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原告陶慧作为借款人陶善忠的担保人,替其向银行偿还120万元本金及利息、费用合计137万余元后,向提供反担保的三被告陶善福、金业京、张胜平追偿,法院最终支持其全部诉请。
2019年,陶善忠向南京银行贷款120万元,陶慧提供保证及房产抵押。三被告随后与陶慧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逾期后,银行起诉并申请执行,陶慧履行担保义务代偿全部款项。法院认定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需立即清偿代偿款及利息、律师费等。
法院明确:反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被告主张“误解”或“非真实意思”被驳回,因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前已通过微信群沟通,且未举证证明欺诈或重大误解。陶慧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判决结果:三被告连带支付1371540.42元及利息、2万元律师费、2000元保全服务费;履行后可向借款人陶善忠追偿。
签订反担保协议前务必充分了解法律后果,避免事后以“不知情”抗辩。担保人代偿后可通过诉讼追偿,反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审慎评估自身财产风险。
(本文基于(2021)苏1003民初4218号判决提炼,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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