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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你在微信公众号搜索一部热门电影,直接点开就能看全片,无广告、无会员费。这听起来很方便,但如果电影版权没授权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案子,就发生在这样的场景中。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华视聚合)起诉被告联众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众易达),指其通过公众号“众e达”非法提供电影《缝纫机乐队》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视聚合提供证据显示:2017年起,通过多层授权链条,他们独占享有该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点播、下载等形式。联众易达的公众号宣传“不花钱、无广告,想看就看,全网VIP视频一网打尽”,用户搜索电影后直接在页面播放,无跳转到第三方网站。一审法院认定侵权,判赔2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联众易达上诉,称只是提供搜索链接,不构成侵权,但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电影著作权由出品人享有。法院审查华视聚合提交的授权书:从出品方上海他城影业等公司层层授权至华视聚合,覆盖互联网传播权,包括PC、手机等终端的点播服务。授权期限至2027年,区域为中国大陆。被告质疑授权伪造,但无相反证据。法院强调:署名出品单位视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明。这确保了权利链条的合法性,普通人可理解为“版权像接力棒,一环扣一环,不能断”。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随时随地获取”。联众易达辩称公众号只提供搜索链接,播放在第三方网站,且用户能看到来源。但证据显示:用户在公众号“影院”页面搜索后,直接播放无跳转,页面所属网站由被告主办。华视聚合用可信时间戳保全证据——这是国家授时中心认证的电子数据,无法伪造,证明整个过程。
法院适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被告控制服务器,提供作品;用户感知为公众号直接播放,无混淆。被告未证明视频来自授权来源,也无编辑推荐的过错辩解。简单说,即使是链接,如果实际控制播放,就等于“提供作品”,构成直接侵权。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赔偿可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酌定最高50万元。本案双方无具体损失证据,法院考虑电影知名度(票房4.59亿)、侵权性质(直接提供)、被告主观过错及维权成本,判2万元。这不是随意,而是平衡保护版权与公平的原则。被告称电影老片无影响,但法院认为知名作品热度不减,侵权仍需负责。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强调电子证据如时间戳的效力。被告提交的伪造质疑证据无关,本案凸显:公众号运营者不能以“链接服务”为挡箭牌,须核实内容授权。普通读者注意:分享视频看似小事,但若直接播放,就可能侵权。企业应加强版权审核,避免类似纠纷。案件编号(2020)津民终1209号,可查阅原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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