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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河南省高院再审终审,承租人范某英仅付11期租金即违约,法院最终支持出租人某店公司获赔13927元,明确了融资租赁中“预期可得商业利益”可纳入赔偿范围。
2018年,某店公司按范某英选定购买飞度汽车,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合同约定36期租金,范某英付首付款8580元及11期租金后停付。某店公司多次催告无效,于2020年以69000元出售车辆。起诉后,一二审仅支持违约金,驳回租金差额请求。高院再审纠正,判范某英赔偿13927元。
1. 融资租赁 vs 普通租赁:普通租赁中,出租人取回车辆后通常不再主张未履行期租金;融资租赁则不同,车辆按承租人意愿选定,租金债权具担保性质,预期利益损失应予赔偿。
2. 根本违约与自力救济:连续逾期超7日经催告仍不付即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并出售车辆符合约定与法律。
3. 损失计算依据: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含逾期与预期)减去收回物价值,另加违约金。
4. 首付款与额外成本:首付款及购置税、保险等由出租人垫付,最终由承租人承担,不冲抵违约金。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务必看清条款,违约后果远超普通租赁。遇到逾期,及时协商或寻求法律帮助,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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