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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连云港市住房保障中心要求被告周军返还商铺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的占有使用费。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按每年54310元标准支付使用费至实际交房之日。
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约定将茗异花园A1号楼A-38号商铺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房屋,原告收取了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的年租金54310元,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2021年5月31日租期届满后,被告未再缴纳租金。
法院认为,合同期满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按合同地址寄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视为送达,合同即解除。被告需返还房屋并支付2021年6月1日后的占有使用费。
被告主张疫情及“双减”政策各减免3个月租金,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原告已按疫情政策免收两个月租金,而“双减”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且无官方租金减免文件。
本案提醒大家: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收取租金,会形成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通知后即可解除。承租人应及时沟通续租或腾退,避免产生额外使用费。涉及国有房屋时,政策减免需有明确依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本文根据(2021)苏0791民初2324号判决书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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