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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白银出口骗取退税:南京东锐铂业案的法律启示

2026-02-07 小编 0 评论

案件背景:白银出口背后的“伪装游戏”

想象一下,一家名为南京东锐铂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本该是合法贸易的玩家,却玩起了“变装”把戏。他们将纯度99.99%的白银简单加工,螺丝固定上金属背板,伪装成高科技“溅射靶组件”,出口到香港。表面上看是高端产品,实则为了规避白银出口管制和骗取国家退税。从2016年6月到2019年5月,这家公司出口白银609377千克,骗取退税高达4.003亿元。这不是科幻,而是真实发生在南京的刑事案件。

伪装白银出口骗取退税:南京东锐铂业案的法律启示

犯罪事实:从采购到回流的全链条

一切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刚的决定。他明知白银出口需许可证,且银制品中白银成本超80%无法退税,仍指示总经理王健和副总经理侯友林行动。王健负责与香港买家新业行公司谈白银价格和数量,侯友林采购白银并“倒推”背板成本,确保银占比78.5%以符合退税门槛。生产过程粗糙:熔银、挤压、打孔、螺丝固定,无真空包装、无质量检测,远低于行业标准。

出口时,他们用“溅射靶组件”品名和HS编码8486909100申报海关,货物直达新业行。新业行拆解后,只按白银价值结算,扣除熔炼费,高价值背板如铼板则通过姚志刚控制的关联公司回流东锐,重复使用。交易链条复杂:东锐卖给姚控制的UK或亚特公司,再转香港寰宇,最终到新业行。目的?掩盖白银实质,享受13%退税,实现暴利。

法律要点:走私与退税的“牵连犯”认定

检察院指控东锐公司及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走私罪依据《刑法》第151条:伪报品名出口禁止/限制贵金属,白银虽限制出口,但无许可证即禁止,情节特别严重。退税罪依据第204条:用欺骗手段骗取退税,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关键认定:两罪存在手段-目的关系,走私是为退税服务的“伪装贸易”,属牵连犯,应以退税罪一罪从重处罚,避免重复评价。单位犯罪适用《刑法》第30、31条,姚志刚为主犯(起主要作用),王健、侯友林为从犯(次要作用)。王健、侯友林坦白、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辩护中,公司称产品有专利、合法申报,但法院驳回:产品不符合标准,交易实质是白银买卖,非真靶材。

判决结果:重罚警示企业底线

2020年6月,南京中院判决:东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罚金4亿元;姚志刚14年有期徒刑、罚5000万元;王健7年、罚200万元;侯友林6年、罚100万元。追缴退税4.003亿元上缴国库。无走私罪并罚,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启示:合规出口莫踩红线

本案提醒出口企业:白银等贵金属管制严格,伪报品名走私属犯罪;退税须真实,虚构交易链易被戳穿。企业负责人责任重大,从犯也难逃法网。合规经营是底线,违法“聪明”反成大祸。建议企业咨询专业律师,严格遵守《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退税政策,避免类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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