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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中,当事人于公安机关调解期间出具的欠条,如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结算合意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张某受被告岳某甲委托,为某乙酒店提供水电装修施工,双方约定按70元/㎡包工包料、以套内面积结算。工程结束后,双方就剩余工程款发生争议。2025年1月16日,岳某甲在派出所出具欠条,确认尚欠34000元并约定支付期限。后岳某甲仅支付1000元,张某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岳某乙及某乙酒店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将案由变更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相对人为张某与岳某甲,岳某乙仅参与价格沟通,不承担付款责任;欠条形成于调解期间,岳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欠条合法有效。结合双方结算记录及后续转账行为,法院认定岳某甲尚欠33000元,判决其支付该款项及自2025年1月27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并驳回对岳某乙、某乙酒店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示装饰装修领域从业者:1. 明确合同相对人,避免因代理行为产生连带责任;2. 出具欠条等结算文件前应核实事实,避免因胁迫抗辩失效而承担不利后果;3. 保留完整付款凭证与工程量确认记录,及时对账以固定权利义务。企业与个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合同结算义务,防范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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