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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700万美元借款的保证合同纠纷,云南正林公司不服厦门中院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2021年6月,福建高院作出(2021)闽民终585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明确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股东会决议的担保范围以及违约金责任承担规则。
2018年,香港骏峰公司向建东银行厦门分行借款700万美元,云南正林公司原为担保人。后因执行和解,2020年6月三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云南正林公司对香港骏峰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其股东会决议确认。协议同时约定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云南正林公司主张:协议因公章被监管而无效;股东会决议未涵盖违约金担保;罚息与违约金叠加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建东银行则认为协议经股东会同意,担保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福建高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符合协议生效条件,股东会决议明确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担保范围自然包含逾期违约金。本案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云南正林公司需对本金、罚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应与和解协议内容一致,避免越权代表风险;2.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条款经股东会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3. 金融借款纠纷中违约金与罚息可并存,不受民间借贷四倍LPR限制。
(本文基于(2021)闽民终585号判决提炼,供法律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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