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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近3亿元的存款归属纠纷,最终以二审维持原判告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陕民终1020号判决中,明确了不当得利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董晶名下两笔存款(2014年1亿元、2017年约1.76亿元)暂存至刘某某账户后,被王燕宇在刘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至自己名下,并用于购买基金。董晶起诉要求返还,王燕宇辩称款项系家庭共同财产或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指出,不当得利构成需满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及“无法律根据”四要件。其中,“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由受益人证明“存在法律根据”更符合逻辑与公平。受益人王燕宇未能举证证明转款合法依据,故承担败诉后果。
判决强调,货币作为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董晶名下存款视为其个人财产,刘某某仅为代存,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王燕宇私下转移行为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刘某某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且与专业理财顾问身份不符,法院未采信。微信记录、公证书等证据因缺乏原始载体或签署,无法证明赠与或财产分割事实。
1. 不当得利诉讼中,受益人应主动提供合法根据证据;
2. 财产转移需保留完整证据链;
3. 证人证言需客观真实,避免猜测性表述。
本案提醒大家,巨额财产流转务必规范操作,保留证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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