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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似普通的天然气供气纠纷,最终以二审维持原判告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吉01民终697号判决中,明确了“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让人看到法律如何保护供气方的合法权益。
某乙公司从2021年8月起持续向某甲公司供应天然气,某甲公司多次直接向某乙公司账户支付燃气费用,金额包括5万、3万、13万余元等。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算凭证、发票和银行回执相互对应,清晰记录了供气时间和金额。
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311147.87元燃气费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欠费本金和逾期违约金(按LPR加30%计算),但驳回了滞纳金请求。
二审法院援引《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某乙公司持续供气,某甲公司多次付款,双方已形成稳定的事实供用气合同关系。
法院强调,某甲公司是实际用气人和受益人,燃气设施直接服务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某甲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1. 事实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书面形式,关键看实际履行与接受。
2. 实际用气方需承担燃气费用,不能以内部合作关系推卸责任。
3. 供气方可直接起诉实际用气人,无需追加第三方。
本案提醒企业:能源供应中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持续的供用气与付款行为同样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建议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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