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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东港某公司与丹东某公司签订《焦炉煤气供应合同》及《预付款协议》,约定预付36万元用于管线施工,抵扣未来煤气费。没想到管线铺好后,被告却明确表示“无能力供应煤气”,导致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主要义务,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第(二)项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需返还预付款、支付利息,并承担保全保险费1140元。
1. 提前明确说“不供了”=根本违约,可直接解除合同;
2. 预付款必须全额退还,并按LPR利率支付利息;
3. 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仍可依法判决,保护守约方权益。
本案提醒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务必核实对方履约能力,一旦发现对方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应及时行使解除权并通过诉讼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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