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在山东济南一起民间借贷案中,李某福(叔叔)起诉侄子李某良和前嫂子王某会,要求偿还用于购房的首付款103570元。借款发生在2013年,当时李某良和王某会还是夫妻,两人购买商河县某小区房产。李某福通过刷卡支付了首付款,王某会离婚后否认借款,但法院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会需连带还款。这起案件生动展示了家庭借款的法律风险,尤其在离婚后如何追责。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2月3日,李某福用银行卡通过POS机消费259234元,其中103570元用于李某良夫妇的房产首付。购房合同显示,总价363570元,首付113570元(实际支付103570元,可能有调整)。李某良认可借款,王某会虽称当时用现金还款,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支付时间、数额与购房记录一致,结合李某良的承认,确立了借贷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向他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除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用于购房(家庭共同财产),购买方为夫妻双方,无证据证明是李某良个人债务,故王某会离婚后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离婚5年,债务不因感情破裂而消失。这提醒大家,家庭借款最好书面约定性质,避免纠纷。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王某会上诉称已还现金,但无银行记录或证人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王某会一审缺席(因身体不适),视为放弃答辩权,法院据此判决。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28条也支持此认定:借贷事实需证据佐证,一方认可即成立。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良、王某会10日内偿还103570元本金,利息以起诉日(2023年1月10日)起,按一年期LPR(3.65%)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无约定利息时,法院适用此标准,体现公平原则。诉讼费由败诉方多负担,王某会额外支付二审费2371元。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亲戚间借款看似简单,却易酿纠纷。建议签订借条,明确金额、用途、还款期和债务性质。离婚不免除共同债务,及早举证至关重要。如果你面临类似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可避开法律坑。法院判决强调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维护了债权人权益。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