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2020年,常鸿鑫出借20万元给王珠平,尹宝录提供连带保证。2022年,鑫鑫选矿厂及辛张红出具承诺书,愿意与尹宝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法院最终认定保证责任已因期间届满而免除。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已于2021年3月届满,承诺书出具时(2022年2月15日)主债务已逾期,故保证期间从承诺书生效日起算六个月,至2022年8月15日届满。债权人未在此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再审法院纠正了一、二审按合同违约金(日万分之1.75)计算的方式,支持债权人主张自逾期起按合同成立时LPR四倍(15.4%)计算利息。依据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债权人可选择按借期利率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起诉;诉讼请求中可灵活选择利息计算方式以最大化权益。本案最终判决仅尹宝录承担2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