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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届满即免责?高院再审改判利息标准案例全解读

2026-07-08 小编 0 评论

案情简述:20万借款引发的保证责任之争

2020年,常鸿鑫出借20万元给王珠平,尹宝录提供连带保证。2022年,鑫鑫选矿厂及辛张红出具承诺书,愿意与尹宝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法院最终认定保证责任已因期间届满而免除。

保证期间届满即免责?高院再审改判利息标准案例全解读

法律要点一: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已于2021年3月届满,承诺书出具时(2022年2月15日)主债务已逾期,故保证期间从承诺书生效日起算六个月,至2022年8月15日届满。债权人未在此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要点二:逾期利息怎么算?

再审法院纠正了一、二审按合同违约金(日万分之1.75)计算的方式,支持债权人主张自逾期起按合同成立时LPR四倍(15.4%)计算利息。依据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债权人可选择按借期利率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普通人维权提醒

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起诉;诉讼请求中可灵活选择利息计算方式以最大化权益。本案最终判决仅尹宝录承担2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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