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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伤残等级的认定往往是赔偿争议的核心。本案中,行人温某被马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伤,导致左膝骨折并遗留创伤性关节炎。保险公司质疑伤残鉴定结果,上诉要求重新鉴定,但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支持温某获赔近19万元。这起案件揭示了伤残鉴定的法律效力及保险赔付规则。
2024年6月27日,马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与步行的温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马某承担全部责任,温某无责。温某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等,住院21天并手术治疗,医疗费达3.6万余元。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出事时在保险期内。
温某出院后复查,2025年申请司法鉴定。山东正合司法鉴定中心检查病历、CT影像并临床检验,认定温某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3),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鉴定费208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鉴定意见,计算伤残赔偿金10.8万元(当地标准54062元/年×20年×10%)。保险公司上诉,称CT报告未明确诊断创伤性关节炎,温某受伤后13个月才出现症状,且无法证明与事故因果关系。他们要求重新鉴定,并主张温某不构成伤残。
法院审查后认为,鉴定机构资质齐全,程序合法,基于全面检查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未提供反证推翻鉴定,故异议不成立。法律上,《民法典》第1190条强调侵权人赔偿合理损失,伤残鉴定是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关键依据。
法院核定温某总损失19.2万余元,包括:
后期治疗费2000元未发生,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1.8万、死亡伤残15.2万),剩余2.18万元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已垫付1.8万元扣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马某全责,保险承担赔偿义务。《保险法》第64条规定,鉴定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保险公司多负担。这提醒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申请正规鉴定至关重要,保险公司异议需有实质证据。侵权责任下,伤残与事故因果关系以专业鉴定为准,非主观推测。建议受害者保留医疗资料,必要时咨询律师维权。
本案体现了法院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强调科学鉴定在赔偿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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