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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案件涉及宅基地租赁、养殖场拆迁补偿款分配等问题,法院通过合同相对性、房屋权属认定等规则,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
原告宋某淑将自家宅基地出租给被告李某禄,后李某禄将场地交由李某仲、夏某芬修建养殖场。2019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拆迁时房屋补偿归原告,土地补偿各半。但协议由合作社盖章,李某禄等个人未签字。2020年拆迁后,李某禄领取补偿款285万余元,原告起诉要求支付8万元房屋补偿、10万元养殖场补偿及违约金。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原有房屋已灭失,现有被拆迁房屋由被告出资修建,原告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补充协议对未签字的李某禄、李某仲、夏某芬不产生约束力。原告提交的欠款说明存在涂改痕迹,不能证明债务加入。多次诉讼均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1. 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约束签约方,未签字个人不承担责任。
2.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拆迁补偿以房屋所有权为基础,土地使用权人无权主张房屋补偿。
3. 证据真实性审查:涂改文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4. 多次诉讼风险:同一事实反复起诉可能因既判力被驳回。
租赁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拆迁补偿分配,并由实际使用人签字确认权属。发生拆迁时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本案提醒大家,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需以事实和有效证据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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