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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家检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约定检测云谷某楼盘桩基。合同签好后,检测公司按时进场完成工作并出具报告,却迟迟拿不到余款。双方因此打官司,最终法院判建设单位支付191079元检测费,并按合同总价2587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检测公司(原告)与建设公司(被告)2021年1月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约定检测费先付5万元,余款在报告和发票交付后7天内付清。检测完成后,被告仅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91079元拖到2023年仍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法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欠款。关于违约金,法院指出:合同约定违约金基数是“本合同总金额”,即258750元,而非实际结算的303592元;发票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11月,因此违约金从12月8日起算。被告主张按年利率3.1%计算的意见未被采纳。
1. 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付款义务。 2. 违约金计算基数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事后实际金额。 3. 违约金起算时间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准,发票实际交付日期直接影响起算点。 4. 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未被认定过高,法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企业在签订检测或服务合同时,务必明确付款时间、违约金基数及计算方式,避免日后因细节争议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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