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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人代位清偿贷款本息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追偿代偿款及拖欠保险费,投保人未出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17年,某保险机构松原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被告在某银行松原分行的4.4万元贷款提供保证。被告偿还部分贷款后逾期,某保险机构松原分公司代为偿还本息22328.56元,并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被告另拖欠保险费721.31元。某保险机构松原分公司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保单与保险单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保险机构松原分公司已依约代偿贷款本息,享有代位求偿权,被告应予偿还。保险费拖欠事实有保费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代偿款22328.56元及保险费721.31元,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依据《民法典》第700条、《保险法》第10条、第13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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