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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在深圳福田口岸,一名男子黄某基为了赚取区区200元港币的“带工费”,从派货人处接下4块千足金金块,总重4公斤,价值超过113万元人民币。他试图携带这些黄金经由口岸出境到香港,却在通关时被海关查获。黄金藏匿在背包和运动鞋内,黄某基未向海关申报,最终被抓获归案。这起看似简单的“跑腿”行为,却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等贵重金属,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黄某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走私黄金出境,情节严重,罪名成立。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走私贵重金属罪要件:主观上故意,客观上携带禁止出口物品出境。
关键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海关查获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明黄金真实性和价值。黄某基承认事实,无异议。
法院综合考虑,黄某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刑法第27条,为从犯),仅为小额报酬帮忙,可减轻处罚。同时,他犯罪后如实供述(依刑法第67条第三款),认罪态度良好,进一步从轻。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刑法第52条、第53条)。涉案黄金没收,上缴国库(依刑法第64条)。
此案提醒大家,国家对黄金等贵重金属出口有严格管制,旅客出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即便“小帮手”角色,也可能构成从犯,面临刑事责任。建议出行前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贪小利酿大祸。判决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黄某基刑期从羁押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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