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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租客蒋某君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案件核心围绕微信沟通记录、合同期限误解及举证责任展开,为广大租房者敲响警钟。
2025年7月,蒋某君与重庆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季度支付。签约前蒋某君微信询问“其他合租的都是女的吧”,公司回复模糊。合同明确写明“口头承诺均无效”,租期自2025年7月11日至2026年6月19日。蒋某君支付3651.79元后,以欺诈和重大误解为由起诉撤销合同。
二审法院指出:微信记录仅为前期磋商,非合同内容。蒋某君仅询问一次,未明确将“无男性合租”作为签约前提;且未举证证明房屋确有男性租客。公司作为专业机构虽有告知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欺诈故意。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撤销需同时满足故意、行为、错误认识及意思表示四个要件,本案均不成立。
合同及告知函均清晰载明一年租期,蒋某君签约后虽称“看错了”,但回复“好的”并提出转租,表明已认可条款。《民法典》第147条要求误解须因自身过错导致且影响重大,本案中租期条款明确,蒋某君主张不成立。
1. 书面合同效力优先,口头或微信承诺需写入合同;2. 主张欺诈或误解,举证责任在原告;3. 签约前仔细阅读条款,避免事后反悔。租房时建议保留所有书面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基于(2026)渝01民终4147号判决提炼,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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