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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黄金出境未申报:一个“水客”的走私教训

2026-02-07 小编 0 评论

案件背景:从“水客”到被告

在快节奏的边境贸易中,一些人以“水客”身份帮人带货赚取小费,却不知触碰了法律红线。2016年,庄某某就是这样一位普通人。他持港澳通行证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海关抽查。在人身检查中,海关从他的腰封内发现4块标注为999.9的黄金金块,总重4000克,价值超过107万元。这起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定罪。

携带黄金出境未申报:一个“水客”的走私教训

事实经过:隐瞒携带黄金出境

庄某某供述,他做“水客”已有8个月,几乎每天出入境。案发当日,一位姓张的“老乡”大姐找他帮忙带黄金首饰去香港,承诺带过去有人收货。他为赚取车费和带工费,答应了。张大姐提供腰封和4块黄金,让他绑在腰部藏于臀部和内裤之间。庄某某未向海关申报,也没有黄金出境许可证。他声称是为了给孩子读书用钱,但这无法改变事实。

海关查获后,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和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些是足金金条,市场价值1075600元。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告供述和鉴定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法律分析:走私罪的认定与从轻情节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等贵重金属,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庄某某的行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检察院指控成立。

但法院认定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仅为赚取带工费帮忙携带,系从犯(《刑法》第27条),依法减轻处罚。此外,他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缴交5万元罚金(《刑法》第62条),并有家庭负担(如抚养未成年孩子),这些从轻情节综合考量(《刑法》第61条)。

判决结果与启示

法院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黄金没收。这远低于法定最低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案提醒:黄金等贵重金属出境需申报,未申报即涉嫌走私。普通人切勿为小利铤而走险,遵守海关规定,避免刑事风险。更多海关法规,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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