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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一人有限公司拖欠燃气费1997.44元未付,供气公司起诉后,法院不仅判公司支付欠费,还要求唯一股东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每日5‰滞纳金也被法院调整为按LPR两倍计算。
2014年,供气公司与该一人公司签订天然气供用合同。2024年3月抄表显示用气553立方米,应付气费1997.44元,但公司自5月起未缴费。供气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费及滞纳金,并要求股东周某连带清偿。
合同虽约定逾期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但法院认为该标准明显过高,且供气公司未证明实际损失达到此标准。因此,法院将滞纳金调整为以欠费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两倍计算至清偿完毕。
根据《公司法》第2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周某作为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独立,故法院支持连带责任请求。
一人公司日常需严格分离公司与个人财产,避免承担额外责任。合同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及时缴费、保留证据,是避免诉讼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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