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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明明有承租人签字盖章,为什么法院最终不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还款?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大家看懂法院如何认定“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企业该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北京某某公司与曹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177.6万元购买四台车辆,曹某、张某签字,宿州某某公司盖章并提供连带担保。北京公司将款项打给某德公司,车辆登记在宿州某某公司名下并办理抵押。
但曹某、张某实际与宿州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分期还款79.8万元,且已全部还清。宿州某某公司也出具《协商确认事项》认可这一事实。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曹某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时合同存在空白项,其真实意图是从宿州某某公司借款购车,而非向北京公司融资租赁。北京公司未能证明曹某实际收到融资款或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合同并非曹某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判决:北京某某公司对宿州某某公司享有627563.24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破产债权,名义价款400元也确认为破产债权,但驳回对曹某、张某的全部请求。
1. 合同签字不等于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会结合实际资金流向、还款记录综合判断。
2.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需严格审查合同履行情况,避免空白合同风险。
3.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处理。
法律提醒:签订合同时务必保留完整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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