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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境地区,帮人带货本是小事一桩,却可能酿成大祸。2016年,一名女子范某转因绑藏黄金出境,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这起走私贵重金属案,不仅暴露了违法的严重后果,还体现了法律对从犯的宽大处理。让我们通过这个真实判例,了解走私罪的要义。
2016年7月20日,范某转持多次往返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从沙头角边境居民通道出境。边防检查时,武警在她的腰间发现绑藏的15件黄金金条。她未向海关申报,直接被查获。经鉴定,这些金条为足金,总重14999.4克,价值高达424万余元。
范某转供述,她是受一名陌生女子委托帮忙携带,报酬仅160元。她声称不知货物详情,只以为是“杂货”。但调查显示,她此前曾因走私SD卡被行政处罚,这证明她明知此类行为违法,却仍铤而走险。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黄金等贵重金属出口,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法院认定范某转未经批准,以人身绑藏方式出口黄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包括查获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及她的供述。
辩护人主张她是帮助他人,属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法院采纳从犯和认罪从轻意见,适用《刑法》第27条(从犯减轻处罚)和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从轻),但驳回自首主张,因她是被动抓获,非主动投案。
法院判处范某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涉案黄金没收。刑期从羁押日起算,至2018年1月19日止。这体现了量刑原则:从犯可减轻,认罪可从轻,但违法必究。
此案警示:边境“带货”易触刑法红线。贵重物品须申报,切勿贪小利冒险。法律保护边境安全,普通人应知法守法,避免一步踏错酿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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