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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一家银行为企业开具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本以为有存单质押担保万无一失,却因内部人员签订的“协议书”导致质权落空。这就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鲁民终2261号案件的核心。中国工商银行烟台芝罘支行(以下简称芝罘支行)为烟台丰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烟台奇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怡公司)提供20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然而,芝罘支行副行长郭许杰在同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奇怡公司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并可自由支配存单资金。这份协议引发了后续的激烈争议。
2014年7月21日,奇怡公司向芝罘支行存入2000万元定期存款,形成存单。同日,郭许杰以支行名义与奇怡公司签订《协议书》和《说明》,明确放弃对存单的质权,奇怡公司不涉及任何债权债务。次日,芝罘支行与丰润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与奇怡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存单担保丰润公司的汇票兑付义务。
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21日),丰润公司未足额存入兑付资金,芝罘支行垫付2000万元给持票人。同时,芝罘支行解冻存单,奇怡公司将资金转出,并通过特种转账凭证转回2000万元给支行。郭许杰还出具借条,称支行向奇怡公司借款2000万元。
2016年,奇怡公司以借条起诉芝罘支行,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生效判决认定郭许杰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质押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判令支行偿还。芝罘支行遂起诉丰润公司偿还垫款,并要求奇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支持对丰润公司的请求,驳回对奇怡公司的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在于《协议书》的效力、质权是否行使及奇怡公司是否过错。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
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第172条(表见代理)、《物权法》第224条(质权实现)及《担保法解释》第7条,判决丰润公司偿还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驳回对奇怡公司的请求。
此案凸显表见代理在银行担保纠纷中的关键作用。银行内部人员越权行为,若外部相对人善意信赖,即对外有效。企业提供担保时,应注意审查代理人权限和印章真实性;银行则需加强内部监督,避免“阴阳合同”隐患。同时,案件提醒,刑事线索移送非当事人诉求,民事审理以证据为准。总体上,判决维护了交易安全,但也警示金融机构完善风控机制,避免类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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