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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小男孩陈亮在四川省西充县人民医院接受双侧腹股沟疝气手术,本以为是寻常小事,谁知这竟埋下日后不育的隐患。多年后,陈亮与妻子罗倩婚后久未孕育,检查发现其双侧输精管断裂,无法自然生育。夫妇俩心痛不已,四处求医,最终确诊为幼时手术所致。
2016年,陈亮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一二审法院认定医院手术有过错,承担80%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赔偿已执行完毕,旨在弥补陈亮身体损伤及不能生育的直接后果。
赔偿后,陈亮夫妇不甘心,他们选择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助孕。从2015年至2018年,他们往返成都西囡妇科医院,经历多次促排、取卵和移植,最终成功孕育双胞胎(后减胎)。期间花费医疗费近10万元、交通费7000余元、住宿和误工等费用累计数十万,总计索赔34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罗倩作为共同原告,也主张其生育权受损,要求医院全额赔偿。但医院辩称,此案属重复起诉,且罗倩非直接受害人。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已就陈亮的身体损害及不育后果作出赔偿。罗倩并非医疗损害的直接受害人,她的受孕困难与医院侵权无必然因果关系,生育权未被侵害。试管婴儿是夫妇自行选择行使生育权的医疗行为,其费用和风险不应转嫁给医院。
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平等保护)和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强调侵权赔偿限于直接后果,不扩展至后续自主治疗支出。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全案驳回。
此案凸显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关键。医院对陈亮的输精管损伤负责,但不育后的助孕选择属原告自主行为,医院无义务买单。配偶如罗倩,若无直接侵权事实,无法独立主张赔偿。这提醒求医者:手术风险需知情,事后维权应聚焦直接损失。
对普通人而言,生育是基本权利,但法律保护有界限。类似纠纷中,及早鉴定伤残等级、收集证据至关重要。若遇医疗过失,建议咨询律师,争取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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