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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名下的村集体分红和征地补偿款被父亲长期占有?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典型不当得利案,明确监护人不得侵占未成年人财产,依法支持孩子追回权益。
原告戴某(2008年生)父母2016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归父亲戴杰波。但实际生活中,戴某一直由母亲邓某照顾。2023年法院调解确认抚养权变更归母亲。此后,戴某起诉要求父亲返还代收的村小组分红款和征地补偿款。
村小组按人头分配的121500元征地补偿款及2021年起3983元分红款,均拨付至父亲或奶奶账户。父亲辩称不知具体分配,奶奶则称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适格被告。法院查明款项确为戴某名下权益,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职责及第122条不当得利规定,父亲作为前监护人无权占有孩子财产。抚养权变更后,款项应由现监护人母亲保管。最终判决父亲戴杰波于5日内返还121500元征地补偿款及3983元分红款,诉讼费由其承担。
本案警示监护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挪用被监护人财产。未成年人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侵占行为都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责任。建议家长遇到类似情况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孩子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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