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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检测合同纠纷中,湖北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105万元检测费,却因汇票到期被拒付引发争议。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支持服务方依据合同直接索要欠款及违约金。这一判决为企业实务提供了清晰指引。
2023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约定检测服务费用按确认函结算。某乙公司累计确认252万余元费用,已支付147万,剩余105万元通过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2024年7月10日汇票到期提示付款被拒,某甲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检测费及违约金。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汇票仅为支付工具,交付并不自动消灭原合同债务。持票人可选择依据票据关系行使追索权,也可依据基础合同主张债权。本案合同之诉不受票据法6个月期限限制。违约金按年利率3%自起诉日起算,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1. 接受汇票不等于债务消灭,需实际兑付才算履行完毕。
2. 合同权利与票据权利竞合时,债权人可灵活选择主张路径。
3. 企业应及时行使票据权利,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保留合同追索权。
4. 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被调整,建议结合实际损失合理设定。
本案提醒企业:合同履行中切勿依赖单一支付方式,及时跟进票据兑付情况,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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