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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供用气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房产供应燃气,被告需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日内缴费。合同同时约定,逾期缴费将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自2023年起,被告开始拖欠燃气费。截至2025年2月,累计欠费达9220.68元。原告多次催缴无果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费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18日为441元)。
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用气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缴费,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动降低违约金标准至每日万分之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欠费9220.68元及违约金441元,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二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小贴士: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较高时,法院会审查是否过高。及时缴费可避免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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