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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后,出具借条确认欠款金额的,借条具有债务承认效力;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
原告吴某与被告林某存在长期鲈鱼买卖关系。2024年2月双方结算后,被告林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3万元,并约定分两次归还。此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已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提示市场主体:交易结算后应及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明确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应积极应诉,避免缺席判决导致不利后果。企业日常经营中建立规范的合同与对账机制,可有效降低货款追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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