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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许某亮和蒋某丽这对夫妻在黑龙江延寿县买了一套门市,总价83万元。他们付了42万元首付,开发商黑龙江中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暖公司)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取而代之的是,夫妻俩出具欠据,约定剩余41万元按月利率0.8%付息。从那时起,他们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剩余款项一直拖着。2021年,两人离婚,协议书上写着“所有债务归男方还”,房屋也没分割清楚。中暖公司不干了,起诉要求夫妻共同还款本息约74.5万元。
夫妻俩上诉称:开发商不签合同,导致他们无法贷款、过户,延付房款有理由;利息约定违法,因为开发商无金融资质,涉嫌变相放贷;离婚后,债务应由许某亮一人承担。开发商反驳:夫妻知情认可分期付息,当时房产热销,不全款不签合同是行使权利;房屋是商服,不能按揭贷款;债务是夫妻共同的,离婚约定不影响第三方。
一审法院认定: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付首付、交付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夫妻须按约定付剩余41万元及利息(月利率0.8%,未超法律上限,有效)。关于离婚: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是共同财产,债务也共同承担。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未指定债权人,对开发商无效。二审维持此认定,但扣除夫妻已付的8000元利息,调整总额为73.72万元。
法律启示一:合同成立不一定靠纸面。 根据《民法典》,口头或实际履行也能成立合同。购房者别只付钱就松懈,早签正式合同避免纠纷。
法律启示二:利息约定要合法。 月利率0.8%(年化9.6%)在当时未超24%红线,有效。但开发商无资质放贷需谨慎,本案中法院视作买卖延付利息,非非法借贷。
法律启示三:夫妻共同债务难甩锅。 婚姻存续期债务默认共同,即使离婚协议写清,也只能在夫妻间有效,对卖方无约束。建议离婚时明确分割房产和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这案子从2012年打到2024年,教训深刻。购房时,优先签合同、办手续;离婚时,财产债务写得越细越好。普通人买房,找律师把关,能省不少麻烦。希望这个真实案例帮你避坑,早日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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