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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提供货物且有送货单、微信催收记录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法院依法支持剩余货款支付请求。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某机电经营部购买建筑材料,经结算货款共22584元。被告先后支付10000元,剩余12584元未付。原告持有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多次催收未果后提起诉讼。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应予支付。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2584元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在开展买卖业务时,应注意:1.妥善保存送货单、结算单等书面凭证;2.通过微信等渠道催收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3.欠款发生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上述措施有助于在纠纷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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