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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一条连接武汉与监利的关键高速公路项目,因工程款结算引发激烈诉讼。这就是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洪利高速)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2年,葛洲坝集团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第三标段,合同价款高达14.53亿元。项目开工后,双方就工程进度款、违约责任争执不下。葛洲坝集团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洪利高速则反诉合同无效并要求违约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洪利高速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0年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通过正规招标程序缔结:洪利高速发出投标邀请,葛洲坝集团提交投标文件并收到中标通知,随后签订《施工合同》及相关条款。这些文件是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洪利高速辩称存在“阴阳合同”,实际履行的是其股东保利达公司与广东龙浩路桥公司的《备忘录》,工程由龙浩路桥借用葛洲坝资质施工。但法院认为,洪利高速未提供转包证据,且工程款实际支付给葛洲坝集团,驳回无效主张。这提醒工程从业者:借资质施工若无证据,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备案合同通常有效。
合同于2017年7月25日解除,因政府终止保利达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无法继续。结算工程款时,法院采信葛洲坝集团提交的32期《支付证书》,累计完成金额11.20亿元,已付9.90亿元,欠付1.30亿元。这些证书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签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中世公司2016年咨询报告也印证工程量。洪利高速主张扣除调差、税金重复等,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驳回其关于签名伪造的鉴定申请,因样本不符合要求,洪利高速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葛洲坝集团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支持2.77亿元计算至解除日,按央行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洪利高速反诉逾期交工违约金1635万元被驳,因延误系洪利未及时支付进度款所致,可顺延工期。关键是优先受偿权: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及司法解释,葛洲坝集团就1.30亿元工程款享有工程折价或拍卖优先权,自起诉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保护了承包人权益,尤其在项目中断时。
二审确认一审程序合法,未追加龙浩路桥为当事人,因洪利证据不足。案件启示:工程合同纠纷中,支付证书是结算核心证据;阴阳合同风险高,需警惕借资质行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护身符”,但需及时主张。普通读者可从中学习,工程项目中加强证据留存,避免纠纷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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