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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昆明西山区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时,周边白马东区10栋房屋突然地基下沉、开裂,鉴定为D级危房,必须立即疏散。建设单位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近5000万元安置、维修等费用后,向六家参建单位追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广电公司自己承担60%责任,其余由中铁建设、监理公司和二勘院按比例赔偿。
广电公司2011年启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勘察报告和施工图也未经审查。施工过程中,基坑截水帷幕和支护结构多次失效,导致周边房屋受损。西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广电公司先行垫付了搬迁安置、鉴定、维修等费用。
法院采信专家咨询意见,逐一分析六被告责任:
最关键的是,广电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审先建”、收到预警后仍要求继续施工,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60%。
法院支持广电公司部分费用请求,判决三被告合计赔偿约1348万元,其余由广电公司自担。案件提醒我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先审查、后施工”程序,各方都需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文根据(2017)云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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