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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一场流产手术后,窦女士被诊断为I型糖尿病。从此,她与原长葛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现由长葛市妇幼保健院承接职能)的赔偿拉锯战持续十余年。2024年1月,许昌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医院需赔偿2019-2022年期间医疗费等共计14.23万元。这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既判力”的关键作用。
法院多次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计生服务站的医疗行为与窦女士糖尿病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作为职能承接主体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试图通过新鉴定推翻因果关系,但法院指出该鉴定意见在2019年再审时已被提及且未获支持,不属于新证据。因此,既判力原则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同一事实反复诉讼。
一审法院扣除8591.6元非治疗糖尿病用药(如连花清瘟颗粒、解郁丸等),理由是这些药物主要用于感冒和情绪调节,与糖尿病无直接关联。二审维持该认定,强调患者需提供证据证明费用合理性。普通读者需注意:糖尿病并发症复杂,但只有经医生确认或鉴定支持的用药才能获赔,盲目开药可能被法院剔除。
患者主张2926元交通费,法院酌定1200元,考虑住院26天及多次取药的实际情况。交通费无需全额票据,但需与治疗直接相关,法院会根据客观事实酌情支持,避免过高或无依据的请求。
本案提醒:医疗损害后续治疗费诉讼中,既判力是核心,患者应保存完整病历和票据,医院则需及时申请鉴定。专业法律帮助能让维权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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