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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近日由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某区第三中学因搬迁新址后供热管网改造,引发与供热公司长达两年的供热费争议。最终二审法院依据新证据,改判学校仅需支付部分供热费及违约金,较一审判决大幅降低。
2023年9月,学校整体搬迁新校区,老校区仅留一人看管。学校主张已通过管道改造切断大部分供热,仅保留31㎡收发室用热。但未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提前30日书面申请停热。供热公司坚持全额收费,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判令学校支付供热费62万余元及违约金。
二审期间,学校提交社区证明及管道改造证据,证明2023年因漏水改造实际用热仅44天,2024年已报停。供热公司亦承认部分报停事实。法院采信证据,将西厢房等楼栋按报停标准15%计算基础热费,最终改判学校支付供热费35万余元、违约金1.4万余元。
1.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后,用户负有缴费义务;2. 停止用热需提前申请,否则可能承担全额费用;3. 但实际停热有充分证据时,法院可酌情调整费用;4. 违约金按LPR利率计算,体现公平原则。
本案提醒热用户:搬迁或改造时务必及时办理停热手续并保留证据,避免被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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