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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宋全梅在孟州市河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新冠疫苗第一针,留观时突然晕厥,后经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她起诉卫生服务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等共3.6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称接种前曾告知工作人员“对药物过敏”,但未签字同意即被注射;被告则出示了《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知情同意书》,上面有原告本人签名,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医院诊断显示原告原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并非接种直接导致。被告提交了接种资质、疫苗检验报告、运输记录等证据,证明操作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需证明存在过错。本案中:1. 知情同意书真实有效,视为已尽说明义务;2. 无证据证明疫苗质量或接种操作有问题;3. 原告自身疾病与晕厥更具关联性。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索赔依据不足,全部驳回。
接种疫苗前务必如实填写健康问卷,签字即代表确认无禁忌。出现不适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但索赔需证明因果关系和机构过错。本案提醒大家:疫苗接种是公益行为,规范流程下机构通常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文基于(2022)豫0883民初801号判决提炼,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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