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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1543万余元租金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近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令承租人富象油气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并由担保人富象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康富租赁公司与富象油气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康富租赁购买压裂车等设备出租给富象油气使用。合同明确租金分6期支付,共计1543万余元。富象能源公司同时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然而富象油气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累计拖欠全部6期。康富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
辽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明确以下法律要点:
本案提醒企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选择设备后必须按约支付租金。即使遇到质量问题或经营困难,也不能以此拒付租金。建议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条款,合理评估履约能力,避免因违约承担高额利息及诉讼成本。
(本文基于(2021)辽民终2456号判决整理,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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