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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伙合同合法有效;合伙终止后,若累计亏损超过投入总额,无可分配剩余财产,合伙人无权请求返还出资或分配利润。
原告张某甲(签订协议时未满18周岁)与被告陆某于2025年6月签订《二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餐饮店,原告出资7万元占10%份额,三年内不得退出,盈亏共担。后张某乙亦加入合伙。餐饮店实际经营至2026年2月闭店,因经营亏损及财务争议,张某甲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出资70000元,备位请求解除协议并进行清算分配。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签订协议时已开始打工谋生,并在店内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符合《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合伙关系因经营终止于2025年12月31日解除。经核算,前期投入合计约70万元,2025年7月至12月累计亏损超过70万元,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故驳回原告返还出资及利润分配请求。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参与商业合伙时的行为能力认定标准,强调劳动收入来源的实质审查。合伙人应在协议中细化出资方式、决策权限及财务披露机制,并保留完整凭证。建议企业在与未成年人或年轻合伙人合作前,核实其民事行为能力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亏损或管理分歧引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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