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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的合伙合同效力与清算规则

2026-06-07 小编 0 评论

【裁判要旨】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伙合同合法有效;合伙终止后,若累计亏损超过投入总额,无可分配剩余财产,合伙人无权请求返还出资或分配利润。

解析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下的合伙合同效力与清算规则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甲(签订协议时未满18周岁)与被告陆某于2025年6月签订《二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餐饮店,原告出资7万元占10%份额,三年内不得退出,盈亏共担。后张某乙亦加入合伙。餐饮店实际经营至2026年2月闭店,因经营亏损及财务争议,张某甲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出资70000元,备位请求解除协议并进行清算分配。

【法院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签订协议时已开始打工谋生,并在店内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符合《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合伙关系因经营终止于2025年12月31日解除。经核算,前期投入合计约70万元,2025年7月至12月累计亏损超过70万元,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故驳回原告返还出资及利润分配请求。

【专业点评】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参与商业合伙时的行为能力认定标准,强调劳动收入来源的实质审查。合伙人应在协议中细化出资方式、决策权限及财务披露机制,并保留完整凭证。建议企业在与未成年人或年轻合伙人合作前,核实其民事行为能力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因亏损或管理分歧引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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