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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5000万元设备的融资租赁纠纷,最终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收场。原审法院将交易定性为民间借贷,二审却明确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普通读者可能觉得枯燥,但这个案例其实和很多企业的融资方式息息相关。
山东海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租人)把自己的住人模块和海泥分离设备“卖”给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再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租回来使用。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协议和附表,约定租金按年利率6.5%分48期支付。地矿公司支付5000万元后,海运公司支付了手续费和保证金,并按期支付前6期租金。
后来海运公司违约,地矿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租赁物“仅有书面确认”,交易实为借贷,扣除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按民间借贷规则判决。二审法院却推翻这一认定。
1. 售后回租属于合法融资租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承租人将自有物卖给出租人再租回,不应仅因同一人而否定融资租赁关系。本案中,双方有真实买卖和租赁意思,设备照片、发票、抵押登记等证据相互印证,符合“融资+融物”特征。
2. 合同履行情况决定法律性质
地矿公司已支付价款,海运公司签署接受证书并实际使用设备,还支付了多期租金。这些实际履行行为证明双方建立的是融资租赁关系,而非单纯借贷。
3. 保证人与回购责任
莹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院支持其对海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宝金公司的回购请求因一审放弃而未获支持。
4. 违约金与费用
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迟延违约金(年化约18%),律师费12万元和保全保险费均获支持。
企业做售后回租融资时,务必保留设备照片、发票、验收证明和抵押登记等证据,避免被法院认定“租赁物不存在”。合同条款要清晰约定租金、违约金和保证责任,防止日后争议。融资租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法院会优先保护出租人收回租金的权利。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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