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里瑞,广西建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移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9日在本院第五号法庭采用询问方式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里瑞,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通过违法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的方式伪造证据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非法、无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程序违法。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之后,被上诉人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下载上诉人开发的另一密某软件,注册成为密某软件的用户并建群。在群交流中,群成员要求成员之间提供涉黄链接,群成员在密某群中利用互联网传播了淫秽信息,被上诉人的该取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禁止性规定,证据不具合法性。此外,本案上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应用软件为影音某某播放器,涉案权利与上诉人的密某社交应用软件并无法律上的关联,被上诉人通过密某软件传播淫秽信息,且被上诉人通过密某发送的网址链接中均显示有“某某影音资源站”文字以及不雅文字、图片,链接所指向的是“某某影音资源站”,而不是上诉人的影音某某播放器,与上诉人的影音某某播放器软件不具有关联性,一审认定该非法证据具有关联性,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通过密某软件传播淫秽信息是在上诉人提起诉讼之后,在上诉人提起诉讼之前被上诉人根本没有上诉人的影音某某产品涉黄的证据。被上诉人在诉讼后通过非法方式形成证据,该证据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案件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一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除在下载界面称上诉人的产品涉黄外,还称上诉人的产品“损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更进一步对上诉人的产品进行诋毁,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的产品有“损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完全是主观臆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的产品并无涉黄的事实,且经国家有关机关调查认定上诉人的产品不存在涉黄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有诋毁上诉人产品的主观故意和过错,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提交的用于证明上诉人产品涉黄的证据十六,即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有来信标题为《影音某某色情播放器为众多色情网站提供色情视频下载和播放服务,恳求依法查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督办函后,对某甲公司网站及其影音某某播放器进行远程勘查。远程勘查并未发现某甲公司网站及影音某某播放器提供内容资源的下载,同样也未提供色情视频下载。鉴于举报影音某某播放器内容“涉黄”,桂林市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公安网监部门对某甲公司办公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网站及其“影音某某播放器”有提供盗版、色情视频内容资源下载的行为。调查结果无法认定某甲公司网站及其“影音某某播放器”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因而未对其进行立案和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的不法目的,无视国家机关明确的调查结论,仍恶意诋毁上诉人的产品涉黄,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恶意诋毁、贬损上诉人的产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四、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的产品社会评价低作为不支持上诉人诉讼主张的判决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还颠倒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开发的影音某某产品,取得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记第122*号),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产品的社会评价高低并不成为人民法院是否保护相关权利的依据。五、被上诉人误导和干涉消费者对上诉人产品的选择事实清楚,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产品在A品牌、B品牌、C品牌等主流手机下载只需简单的一两个步骤即可安装完成,但在被上诉人的手机应用下载中,却需要多达十几个步骤才能完成,且在下载中还明确肯定地称上诉人的产品违法,误导消费者不选择使用上诉人的产品,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六、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判决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最高人民法院第45号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原则不符。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产品无中生有、肆意妄为的诋毁、贬损行为,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公认的商业道德格格不入。被上诉人主张采取提示措施是基于公益必要,但被上诉人却没能就其所作出的提示是基于“公益”且“必要”举证证明,其所称的公益必要的理由并不成立。被上诉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事实清楚。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产品违法违规,与国家有关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强加给上诉人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实之词,依法应予纠正。八、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为避免诉讼的律师函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后,仍不停止其对上诉人产品的商业诋毁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合法有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一审举证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证据,认定涉案软件影音某某存在严重涉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取证过程中随机加入哪个密某群组,由上诉人决定,不可能存在被上诉人提前建立群组,伪造证据的情况。上诉人开发的“密某”App软件直接在涉案“影音某某”App的主页面中予以推荐下载,二者相互绑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大量用户依据上诉人在官方微信视频号中公示的加群方式,随机加入到某一密某群组中,并通过密某群组分享获取色情网址链接,且前述网址推荐的播放器均是“影音某某”App。“密某”App还配备有阅后即焚功能,使得用户传播获取色情网址链接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被上诉人提交关于“密某”App的相关内容,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部分。被上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已经证明,在上诉人一审起诉前,涉案影音某某播放器涉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明显:(1)上诉人应用的涉黄问题被多家媒体跟踪报道,也被行业内称为“第二个快某”;(2)作为浏览器服务者,被上诉人从2017年3月开始接到大量用户投诉上诉人涉黄问题;(3)主管机关有非常明确的调查结论,2021年2月6日,广西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道称,由桂林市“扫黄”办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部门对桂林市移动应用程序信息内容乱象进行整治,对“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旗下涉黄应用“影音某某”进行核查询问,并要求其进行整改。(4)2016年7月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反馈不能证明涉案影音某某APP至今为止不存在涉黄问题。二、涉案软件影音某某存在严重涉黄问题,被上诉人对涉案软件做出风险提示,属于网络运营者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并未误导消费者,也未对上诉人应用的安装下载构成干扰、妨碍,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1.被上诉人的风险提示没有对涉案应用的下载、安装造成干扰,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妨碍、破坏”存在本质区别。被上诉人就客观事实在浏览器内对影音某某应用进行风险提示,用户在打开风险管理权限后即能成功安装上诉人的应用。而上诉人在一审中刻意截取应用下载安装步骤,把打开权限后成功安装的关键部分去掉,试图以此干扰司法判断,把被上诉人单纯的风险提示变成了妨碍、破坏。2.被上诉人针对涉黄应用采取风险提示措施具有法律依据和来自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基于社会责任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色情内容、涉黄信息本身就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尤其对青少年的成长非常不利,同时涉黄内容还伴随着病毒和诈骗。涉案应用通过P2P分布式的隐蔽传播工具来传播色情信息的危害程度尤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5条、《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国家网信办对手机浏览器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集中整治》等法律法规对浏览器服务商的风险提示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三、被上诉人所采取的提示力度与提示方式均符合“非公益不必要不干扰”原则中的“最小特权”原则,符合比例原则,也符合行业通行做法。1.被上诉人所采取的风险提示措施是基于“非公益不必要不干扰”的原则和目的,提示程度和方式与上诉人应用所包含的风险相匹配,远未达到“干扰”的程度。使用“疑为”“涉嫌”“可能”的字样提示用户,没有捏造或误导,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声誉。2.风险提示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某某应用商店、百度贴吧等均有类似措施,甚至比被上诉人的措施更为严格。四、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涉黄问题后,上诉人仍怠于干预处置涉案软件的涉黄问题,意图借助司法为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原则,应当驳回其所有上诉请求并发出司法建议书,向有关机关反映上诉人的问题。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停止实施侵害某甲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停止妨碍、破坏某甲公司合法提供影音某某播放软件产品的下载安装及运行的行为;3.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法制日报连续三十天发表致歉声明,向某甲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连带赔偿某甲公司损失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款项共计10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诉讼主体相关事实
2011年10月26日,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7年5月2日,某某软件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即上诉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集成电路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设备销售;动漫游戏开发;网络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互联网数据服务;货物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据处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某乙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2000万美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开发手机技术、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家用电器、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装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的批发零售;维修仪器仪表;销售医疗器械I类、II、III类、针纺织品(含家纺家饰)、服装鞋帽、日用杂货、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照相器材、卫生用品(含个人护理用品)、钟表眼镜、箱包、家具(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小饰品、日用品、乐器、自行车、智能卡;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金银饰品(不含金银质地纪念币);家用空调的委托生产;委托生产翻译机;销售翻译机、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厨房用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玩具、汽车零配件、食用农产品、花卉、苗木、宠物用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妆品、珠宝首饰、通讯设备、卫生间用品、农药、软件;软件开发;生产手机;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
某某移动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8日,注册资本为148800万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气化教学设备。
二、本案所涉权益事实
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开发了影音某某软件,在申请著作权登记之前分别有v3.3.0、v4.0.0、v4.1.0、v4.2.0、v4.3.1、v4.9.0、v4.9.2、v4.9.3、v4.9.4、v4.9.5、v4.9.6共11个版本,均已投入到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2016年3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就影音某某软件获得软著登字第12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影音某某播放软件【简称:影音某某】V4.9.7;著作权人: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6年1月17日;首次发表日期:2016年1月18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6SR*;登记日期:2016年3月10日。2019年7月4日,某甲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编号:软著变补字第2019**号),经申请,著作权人名称变更为某甲公司。
三、关于被诉侵权相关事实
型号M**某乙手机(以下简称某乙手机)为某乙公司生产研发,其自带浏览器为某某移动公司研发。(2021)**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6月22日,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某使用其提供的某乙手机,在手机自带浏览器中输入“www.x***y.com”网址,出现影音某某官方下载界面后,点击“免费下载”,出现“保存安装包文件”“x***y.apk疑为色情软件,危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鉴定来源:已被多人举报”的提示,下方有蓝底白字的“取消下载”和白底灰字的“无视风险下载”选项,并自动推荐“取消下载”。点击“无视风险下载”,出现“风险提示该应用疑为色情软件,可能会利用色情内容进行恶意扣费、推广第三方软件等行为,请谨慎下载”的内容,下方有白底黑字的“继续下载”和蓝底白字的“取消下载”选项,并自动推荐“取消下载”。点击“继续下载”,出现“流量保护提醒立即下载会消耗您409MB数据流量,是否继续?”,下方有白底黑字的“等待WLAN”和蓝底白字的“继续下载”选项,并自动推荐“继续下载”。点击“继续下载”,下载完成后,点击安装并自动完成检测,出现红色字体“疑为色情软件,建议取消安装”、“该应用疑为色情软件,可能会利用色情内容进行恶意扣费,推广第三方软件等行为,请谨慎安装”的提示,下方有白底黑字的“继续安装”和绿底白字的“取消安装”选项,并自动推荐“取消安装”。点击“继续安装”,出现红色字体“如您愿意承担相应风险,继续选择安装该应用,请前往‘设置-应用设置-应用管理-权限-风险应用安装授权’,对该应用授权后再继续安装”的提示。点击返回至手机界面,点击进入“手机管家”,选择“应用管理”,点击“授权管理”,出现“风险应用安装授权”选项,点击“风险应用安装授权”,出现“授权安装用户须知”“该应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请您谨慎使用!该应用由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提供,对该应用所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的可用性、持续性、可访问性,某乙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您使用该应用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您自行承担”的提示,下方有白底黑字“我愿意承担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灰底黑字“信任该应用”,点击“信任该应用”。返回至手机界面,点击“手机管家”,选择手机优化,显示“系统防护”“手机未被ROOT”。
某甲公司为证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实施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提供了其他手机品牌商生产的手机自带浏览器搜索下载情况,并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桂林公证处出具的(2021)**证民字第**号、第95*号、第9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5*号、第95*号、第95*号公证书)。第95*号公证书载明: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某于2021年6月22日至公证处,在公证员罗*、唐*的监督下,由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某通过其提供的B品牌R**s手机,打开手机自带浏览器,输入“www.x***y.com”,在影音某某首页出现“影音某某端到端传输,安全加密视频硬解加速,边下边播”内容并出现“免费下载”选项,点击“免费下载”后出现“x***y.apk”内容和“下载”选项,点击“下载”后出现“立即下载”“继续下载,7天内不再提醒”“取消”选项,点击“立即下载”后即进行下载并自动进行扫描,出现“安装”选项,点击“安装”后至安装完成并出现“打开应用”选项。第95*号公证书载明: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某于2021年6月22日至公证处,在公证员罗*、唐*的监督下,由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某通过其提供的C品牌X**手机,打开手机自带浏览器,输入“www.x***y.com”,在影音某某首页出现“影音某某端到端传输,安全加密视频硬解加速,边下边播”内容并出现“免费下载”选项,点击“免费下载”后出现“x***y.apk”内容和“下载”选项,点击“下载”后出现“直接下载”选项,点击“直接下载”后即进行下载并自动进行扫描,之后出现“!外部来源应用,未经某某安全性和兼容性检测,请谨慎安装”“建议去某某应用商店快速安全安装应用”内容以及“继续安装”选项,点击“继续安装”后出现“安装”选项,点击“安装”后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并出现“打开”选项。第95*号公证书载明: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某于2021年6月22日至公证处,在公证员罗某、唐某的监督下,由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伍某通过其提供的A品牌**10手机,输入“www.x***y.com”,在影音某某首页出现“影音某某端到端传输,安全加密视频硬解加速,边下边播”内容并出现“免费下载”选项,点击“免费下载”后出现“x***y.apk”内容和“下载”选项,点击“下载”后出现“等待WLAN”“立即下载”选项,点击“立即下载”进入下载管理,下载完成后出现“是否允许‘浏览器’安装应用?设备和个人数据容易受到外部来源应用的攻击,点击‘允许’表示您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内容和“禁止”“允许”选项,点击“允许”后出现“!提示该应用安装来源未告知应用是否符合《某某终端质量检测和安全审查标准》”“通过某某应用市场获取经过安全检测的应用”内容和“去某某应用市场查找”“取消”“继续安装”选项,点击“继续安装”后显示“安装完成”内容和“完成”“打开”选项。
某甲公司据此主张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构成恶意诋毁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以及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网络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关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抗辩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依据的事实
(一)关于影音某某播放软件与密某软件配合使用的方法介绍、文案解说,以及互联网公众对影音某某播放软件负面评价等
2014年7月11日,某某网有标题为《影音某某如何下载电影?影音某某看片教程》,载明:影音某某在功能上与快某非常相似,用过快某的用户对于影音某某的基本操作不存在问题。该文章就影音某某电脑版和手机版的使用教程分别进行说明,介绍使用方法为复制某某链接或磁力链接方式进行添加URL,以及搜索支持影音某某的视频网站点击在线观看。该文章表述该观看视频基本操作和快播一样。2014年10月12日,某某网有标题为《“影音某某视频资源怎么找?影音某某找电影资源方法介绍”》,载明:由于快某倒了,现在电影网站播放器处于一个混乱的时期,目前电影网站使用最多的播放器大概是影音某某等。该文通过网页截图和标注方法详细介绍了影音某某下载安装和影音某某资源搜索方法。该两篇文章为同一作者发布。(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
2014年8月15日,今日头条网有标题为《快某王某被抓彻底玩完:谁人欢喜谁人忧?》,载明:快某的倒闭也让其他很多采用P2P技术的不入流播放器获利了一定的份额,就比如影音某某播放器就已经在色情网站代替了快某的地位。这也是值得警惕的。该文正文配有女性图片并配有不雅中文文字和日文文字。(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十七)
2014年8月27日,个人图书馆网有标题为《影音某某不能用怎么办》,载明:影音某某的横空出世替代了快某。并针对用户反映不能使用影音某某以及使用过程不流畅的问题详述了解决方法,详细介绍了影音某某下载安装和影音某某资源搜索方法,并配以网页截图和标注。(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
2016年8月16日,某某首页手机版有标题为《影音某某边下边播色情视频公司否认与色情网站合作》;2016年8月16日,某某网有标题为《“第二个快某”出现:自动提供色情视频》;2016年8月16日,某某网有标题为《网友举报新型“看片神器”:堪称“第二个快某”》,上述文章内容基本一致,均载明:记者接到法晚读者关于影音某某作为播放器可以为某些色情网站提供在线观看或是边下边播业务的报料,在该读者的提示下记者下载影音某某软件并输入网民分享的网址进入疑为色情网站的“某某资源网”,该网站醒目位置标注“服务器正式更新影音某某资源”,记者随机点开列表内的资源,显示网址开头为“x***y”,可通过两种方式观看视频,其一为直接点击网址并在后续跳出的“x***y”播放器点击开始键观看;其二为使用电脑播放器,点击右上角“列表控制”栏中的“添加URL”并将前述网址复制后可在播放器上边看边下载。记者就该读者报料以及使用影音某某播放器观看疑为色情网站视频的情况与某甲公司进行了联系。某甲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否认“影音某某就是第二个快某”的说法,表示其仅仅是播放器,而快某是聚焦加速、存储、搜索、索引等功能并直接参与了传播和盗版的违法行为;且其公司只是提供了播放器,其播放器本身并无问题,其公司后台亦不做缓存、储存,不提供宽带,色情视频来源是色情站点站长所提供,而站长选择影音某某作为色情视频的播放器属于站长个人行为,其公司并不存在事先知晓,亦与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该负责人还表示手机版的影音某某软件内嵌了一个浏览器,用户访问网站是用户个人行为,播放器无法自动识别用户所浏览的站点内容是否违规,其公司也无法干预用户行为,如发生该情况只能求助公安机关,其公司本身并无相关措施。记者从技术人员处获知,快播使用的技术为P2P技术,目前较多播放器虽有使用P2P技术,但是只要色情网站使用他们的播放器,这些播放器就会马上侦测到并关闭,而那些知名度不高的播放器却不做该屏蔽技术设置。记者已将“影音某某”的详细情况上报首都网警。(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一)
2017年7月12日,某某网有标题为《片片太热血沸腾?影音某某安卓版v4.9.9.96来袭》,该文章以图片为主,配图下方辅有不雅文字,其中部分为衣着暴露的女性图片,并有“影音某某安卓版V4.9.9.96在这里温馨提示老铁们除了要注意防暑降温,还要避免播放器太热,画面太刺激会导致脸红心跳哦”等文字表述。(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
2017年8月17日,百度经验有标题《“影音某某怎么用”》,载明:影音某某的下载和使用步骤。其中还有“影音某某是一款播放器,可以播放很多很想看的视频,包括一些少儿不宜的,被别人称为第二个快某”“资源的找法,在这里不方便透露,请谅解,要想知道可私聊”等表述。(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
2018年9月23日,某某网有标题为《如何怎样使用影音某某看片(优质)》,载明:自从快播软件被有关部门查封整顿之后,宅男看片的市场就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一款名为“影音某某”的软件出现,才让该领域再度回归之前的“繁华”,基于依然有部分网民不懂影音某某的使用方式,介绍了如何使用影音某某看视频:1.通过搜狗搜索“影音某某资源”或者“影音某某电影”关键字,出现搜索结果“2018最新影音某某x***y电影”等多个搜索结果;2.点击进入网站寻找钟意影片,点击该影片后其下方出现“影音某某”或者“某某影音”播放选项,点击该选项即可同步观看该网页和客户端影音某某资源;3.最为直接有效的使用方法是播放磁力链接文件:在网上搜索找到某部影片网页中所显示的“磁力链接”,点击复制该“磁力链接”;4.将该段磁力链接复制后,在影音某某客户端点击鼠标右键选择“打开”-“打开磁力或URL”,将该复制的磁力链接粘贴即可边下边播该部电影。该文章中介绍每个步骤时其下方均配有网页截图和标注。(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
2019年1月26日,百度网有标题为《揭色情网站与偷拍者交易:网页特设“自拍偷拍”板块》,载明: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调查发现,存在偷拍者在酒店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进行偷拍并贩卖视频,已形成一条风险较低的黑色产业链。该文章表示在名为“影音某某”的网站主页明显位置有一专设的“自拍偷拍”板块。(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一)
2021年8月17日,取证人员张某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影音某某”,点击网页中“影音某某-强大的P2P云3D播放器”,进入影音某某官方网页显示“影音某某x***y.com”分布的“手机版”“云服务”“密某”“某某云盘”“某某浏览器”“论坛”“关于”“中文简体”等不同版块的界面布局,下方配有使用影音某某软件实时显示的“导入本地列表”“获取x***y链接”等功能截图。影音某某官方网页界面点击“密某”版块后可见某甲公司作为版权所有人对该软件的定位表述:“密某专注于端到端加密的社交工具,用户可以在此交到来自全球各地的朋友,和他们以各种形式聊天或者视频通话,达到沟通分享的目的;软件融合了多种常见的功能,同时不用担心隐私的泄露,是安全交流的实用助手”、“我们的宗旨密某是建立保障隐私的沟通环境,我们采用端对端加密技术,加密聊天时不会在软件上留存记录,除了使用者本身,第三方(包含密某)均无法取得沟通的内容。现在,我们积极发展各种可能性,期望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个隐私安全、放心沟通与生活的健康网络环境”,并以“沟通安全:先进的端到端加密确保会话安全,您的隐私和沟通内容都会受到保护”“交流多样化:可以发送文本、图片、GIF、音频、视频等进行交流,让聊天变得更方便”“阅后即焚:发送的信息在阅读后就可以自动清除,不用担心隐私的内容被泄露”“私密通讯:您可以使用现有电话号码和地址簿与好友进行安全通信”作为其产品亮点加以推广宣传。影音某某官方网页界面点击“论坛”版块进入“某某论坛”主页,该某某论坛主页分别显示影音某某使用交流区、某某云盘使用交流专区、密某-加密通信工具使用交流专区等。在某某论坛主页点击“手机某某使用交流”,该交流专区中显示各种标题内容,其中除了名为“某某男儿”作为管理者定期发布影音某某和密某版本更新、影音某某安装教程、加入用户交流群等通知外,其余论坛标题及内容均为网络用户发表,内容标题或核心词仅显示为“求网址”“求网站”“求某某地址”等简短词。该某某论坛界面下方右侧有一标有“影音某某资讯”的二维码。在微信软件中关注影音某某,出现不雅用词的宣传图片。影音某某管理员“某某男儿”在某某论坛中详细重复地介绍影音某某软件的下载安装、搜索资源、任务下载、获取福利,以及影音某某软件与密某软件结合使用的具体步骤。前述某某论坛中发表的相关内容时间跨度为2012年至2021年5月。(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七)
2021年9月17日,取证人员程某在百度贴吧网页输入“影音某某”,搜索结果显示为“抱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结果不予展现”。在百度贴吧搜索框中输入“暴某”,搜索框下方出现与某某相关的关键字,点击进入贴吧后出现“暴某”界面。在百度贴吧搜索框输入“迅某”,搜索框下方出现与迅雷相关的关键字,点击进入贴吧后出现“迅某吧”界面。在百度网页中进入“CSDN-专业开发者社区”界面,在搜索框输入“影音某某”后,显示影音某某经典版、官方版、下载地址等版块,该版块下方介绍影音某某的内容中部分包含有“影音某某经典版无资源限制”“实现边下边播边硬解”“x***y(某某影音)是一款支持在线播放视、音频的播放器软件。x***y(某某影音)软件资源丰富,支持HTTP、MMS等多种流媒体协议,支持互联网所有视频格式播放”“影音某某采用了P2P云播放技术”等表述。(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
2021年9月17日,取证人员程某在百度搜索框输入“影音某某举报”,出现标题为“请问发现有黄色软件播放网站可以举报吗?影音某某就是个黄色播放软件-110网免费法律咨询”,点击后网页显示为“110法律咨询全国站”,法律咨询一栏中显示有该标题,下方有多个律师在2018年11月24日留言回答内容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
2021年10月28日,取证人员程某在百度搜索框输入“今日头条”,在“今日头条”界面搜索框中输入“影音某某”,该词条下条显示“影音某某的资源在哪里”“影音某某资源共享”“影音某某最稳定的网站推荐”“影音某某ios版2021”“影音某某电影免费观看完整版”“影音某某无法验证其完整性怎么办”,继续点击搜索,点击出现的“影音某某官方”网页,出现“影音某某官方”及影音某某播放器图标,下方有文章,较多文章标题有不雅文字。(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十七)
(二)色情网站链接被捆绑病毒木马并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报道
2011年4月20日,腾讯科技网有标题为《93%色情视频网站捆绑病毒木马存在安全隐患》,载明:国内知名安全公司某某网络今日发布最新安全数据,93%色情视频网站被捆绑了病毒木马,而约五成访问者为了看片不惜铤而走险,关闭杀毒软件运行带毒播放器。金山网络安全专家表示,关闭杀毒软件运行带毒播放器的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据金山网络云安全监测中心统计,目前超过八成病毒传播主要通过互联网渠道,其中有近一半的病毒直接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一些盗版视频网站,眼下93%的非法色情网站存在捆绑推广病毒的情况。这意味着每一位网友在不慎访问非法视频网站时都有被感染中毒的危险。而更加令人担忧的是,统计表明大约有五成访问者在杀毒软件弹出危险提示后,依然选择退出杀毒软件运行已经捆绑病毒的播放器,此举将直接导致电脑中毒造成重大损失。金山网络安全专家李某表示,关闭杀毒软件运行带病毒播放器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带毒播放器基本上都捆绑了病毒木马,用户一旦感染此类木马,将面临浏览器主页被修改,个人隐私泄露,网银、网游账号密码被盗等风险”。完全依赖互联网生存的病毒集团比任何正常的商业公司都要更加了解互联网,病毒集团和盗版音像视频网站、成人网站相互依存度非常高。病毒和非法视频网站的播放器捆绑,感染了病毒的电脑再反过来为视频网站带流量。在金山公布的十大病毒集团中,几乎每个集团都会利用盗版视频网站、色情网站来传播病毒等。(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十三)
(三)有关浏览器对相关软件设置的风险提示,以及其他手机软件商店针对影音某某软件不提供下载服务的情况
2021年7月24日,观察者网有标题为:《QQ浏览器提示观网可能含有不良信息,观友们怎么看》,该标题下方显示灰色字体“!QQ浏览器安全中心提醒你”、黑色加粗字体“网站可能含有不良信息该网页疑似含有违规内容,请您谨慎访问”,下方出现“继续访问”“关闭页面”蓝色字体框选项。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主张其他浏览器服务商也通过此类方式向用户提示风险。(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十三)
2021年9月18日,取证人程某使用B品牌R**手机在某某商店中输入“影音某某”进行搜索,显示“此应用含有违规内容,暂不提供下载”内容,点击灰色字体“安装”之后出现加粗字体“软件商店温馨提示”以及正常字体“该应用暂不提供下载。如有疑问,欢迎您反馈”,同时下方出现绿底白字“反馈”和白底绿字“知道了”的选项。(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十四)
(四)某乙手机用户针对影音某某软件向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投诉的情况
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了用户投诉情况表。该表载明: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多个某乙手机用户投诉反映名称为“影音某某”的软件存在严重的问题,投诉内容主要表述为“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有影响应用使用的广告、不良插件、病毒、是新版快播”等。前述用户投诉时部分附有附图,其中多个附图显示:附图上方标注有“x***y”“影音某某”以及影音某某播放器图标且下方为不雅图片、涉黄图片、含涉嫌色情用词介绍影音某某以及影音某某资源的文字图片、显示视频链接正在下载的用户人数以及进度的数据截图等。其中有用户投诉要求某乙手机官方下架影音某某应用软件。该用户投诉情况表详细载明了用户投诉时间、软件名称、问题类型、问题描述、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用户个人信息以及问题附图等。(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三)
(五)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内部风险应用级库设置
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了某乙应用商店风险应用C级库审核标准及C级库色情软件名单。某乙手机生产商基于网络公众评价以及用户投诉情况,按照审核标准将影音某某软件纳入其风险应用C级库。(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十二)
(六)通过使用手机下载、安装影音某某软件、密某软件,并分别通过提示进行手机注册和使用该两款软件,点击影音某某以及密某群内出现的视频链接进行复制或者下载,均可在影音某某软件实现在线播放及下载播放,涉及界面及内容均为涉黄视频
2021年8月17日,取证人员潘某使用经过清洁程序的B品牌R**手机,通过该手机百度浏览器搜索框中输入“影音某某”,出现“影音某某-强大的P2P云3D播放器”,点击后出现影音某某官方网页,下方同时出现“影音某某”“立即下载”对话框,点击“立即下载”出现“下载”对话框,点击“下载”以及下载完成后出现“!发现广告插件”、红色字体“广告插件:该插件会弹出广告且消耗流量”、“我已知问题严重性。无视风险安装”、绿色框“删除安装包并退出安装”,点击绿色框“无视风险安装”后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影音某某要求用户同意打开存储权限以及打开手机电话权限等“用户协议”,并同时出现灰色对话框“不同意”、蓝色对话框“同意并继续”,点击“同意并继续”后完成用户注册。手机注册用户使用影音某某软件,其界面下方分别显示“播放”“消息”“联系人”“发现”“我的”功能栏,点击“发现”界面后弹出“密某-加密通信工具密某端到端加密与阅后即焚”和红底白字“立即下载”选项的对话框,点击“立即下载”后进行下载并出现“密某来自‘影音某某’身份验证成功,正在安装应用”,之后出现绿底白字“软件商店安装”选项以及灰底绿字“继续安装”选项,点击“继续安装”后出现“密某来自‘影音某某’正在安装”对话框,之后出现白底黑字“温馨提示欢迎使用密某,我们非常重视你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为了更好的保障你的个人权益,在你使用我们的产品前,请充分阅读并理解《条款和隐私政策》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同意,请点击【同意并继续】接受我们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下文灰底黑字“不同意”和白底蓝字“同意并继续”选项,点击“同意并继续”、选择确定对密某开放权限、输入PIN码。继续使用密某软件,在密某界面显示“密某用户交流群3”“影音某某官方用户群2”群组,且均显示该手机用户已加入上述两个群组。通过密某软件界面点击“我的”显示“条款和隐私政策”,点击“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有众多条款内容,并显示密某软件版权所有人系某甲公司。B品牌R**手机用户在配合使用影音某某软件和密某软件的过程中,密某软件界面中同为“密某用户交流群3”成员向其发送了一个网址链接,B品牌R**手机用户将该网址复制在影音某某软件界面搜索框点击搜索后,页面出现多个涉黄链接,链接中均显示有“某某影音资源站”文字以及不雅文字、图片,继续点击链接出现涉黄图像及文字,选择点击“播放”选项显示播放界面及内容为涉黄视频。取证人员按前述步骤点击前述多个链接并点击下载和播放,在影音某某软件中播放时均显示为涉黄视频。同时,经点击下载的链接下方实时显示在线下载的所有用户数量、下载速度以及下载进度等动态信息。(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五、证据六)
2021年9月24日,取证人员张某使用B品牌R**手机下载影音某某APP并进行使用,通过复制前述密某用户交流群3成员发送的网址链接,在影音某某软件使用中点击搜索后同样出现涉黄图片和链接,同时点击该界面中的链接右键显示可在线播放以及分享链接发送好友等功能,该链接下方亦实时显示在线下载的所有用户数量、下载速度以及下载进度等动态信息。(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八)
2021年9月24日,取证人员张某使用B品牌R**手机下载“迅雷”软件,点击选择“拷贝链接”拷贝前述证据八材料中影音某某软件使用过程中的网站链接,拷贝成功后在“迅某”软件中打开显示为“不可用的下载地址”。(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九)
(七)相关职能部门坚持开展各项活动打击淫秽色情的相关信息、报道,以及影音某某软件被举报和被职能部门要求整治的情况
201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官网有标题为《关于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的公告》,载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其中针对互联网站、搜索引擎、应用软件商店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电视棒、机顶盒等设备,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凡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文字、图片、视频、广告等信息,一律立即予以删除。依法严惩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企业和人员。严格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各互联网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接入服务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理网上淫秽色情信息或链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研发应用防范淫秽色情信息传播的技术措施,不得为淫秽色情信息提供传播条件、渠道等。2020年7月13日,该官网有标题为《国家网信办启动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载明:2020年暑期在即,为给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上网环境,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国家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重点整治学习教育类网站平台和其他网站的网课学习版块的生态问题,深入清理网站平台少儿、动画、动漫等频道的不良动画动漫产品,严厉打击直播、短视频、即时通讯工具和论坛社区环节存在的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从严整治青少年常用的浏览器、输入法等工具类应用程序恶意弹窗问题,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集中整治网络游戏平台实名制和防沉迷措施落实不到位、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等问题,持续大力净化网络环境。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未成年网民数量与占比持续上升,对网络内容监督管理、家庭上网教育、互联网企业针对性保护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2020年10月26日,该官网有标题为《国家网信办对手机浏览器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载明:此次专项集中整治和督导整改,把包含某乙手机在内的影响力较大的8款手机浏览器纳入首批名单中进行重点集中整治。此次集中整治和专项督导对手机浏览器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和具体标准,着力解决发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信息,如传播低俗图文视频等。各手机浏览器要对照问题清单深入开展自查整改,举一反三全面清理违规信息、严管“自媒体”账号。整改期间,8款手机浏览器要切实做好“一公告、两审核”:“一公告”即10月27日8时,各手机浏览器要在首屏显著位置发布自查整改公告并PUSH推送全量用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两审核”即10月28日15时前,各手机浏览器要按照整改要求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细化整改工作安排,经审核同意后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之日,即11月9日17时前,各手机浏览器向网信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和内容运营制度规范并接受审核。自查整改结束后,网信部门将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整改后问题依然突出的手机浏览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置,直至取缔相关业务。(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十)
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有来信标题为《影音某某色情播放器为众多色情网站提供色情视频下载和播放服务,恳求依法查处》,载明:影音某某播放器,应该是在合法和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开发和运营,而该款播放器却以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作为代价,为色情网站提供下载和播放的平台,使色情视频得以播放,且借助影音某某的影响力,色情网站也被大范围地传播,使得众多青少年深受其害,也污染了纯洁的网络空间。如果没有影音某某这样的播放器为色情网站提供下载和播放的平台,色情网站里的视频就无法进行下载和播放。该公司将服务器托管在浙江省内的一家电信机房内,故公安检查时未发现服务器。影音某某播放器虽是一款播放器,那些应用商店里,网友们对影音某某的评论大部分都是“求网址”(求色情网站的网址),如果这款播放器没有一点问题,网络上则不会作出如此评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答复: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督办函后即对某某软件有限公司网站及其影音某某播放器进行远程勘查。远程勘查并未发现该公司网站及影音某某播放器提供内容资源下载,同样也未提供色情视频下载。鉴于举报影音某某播放器内容“涉黄”,桂林市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公安网监部门对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了解到该公司有两个服务器,分别设在浙江和山东,容量只有10G,只用于存放公司网站主页、播放器安装包、技术交流论坛,无法在服务器上存放过多的视频文件和形成索引,与“快某”提供内容资源下载、播放的模式不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网站及其“影音某某播放器”有提供盗版、色情视频内容资源下载行为。调查结果无法认定某某软件有限公司网站及其“影音某某播放器”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因而未对其进行立案和行政处罚。(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十六)
2020年8月21日,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有标题为《网络浏览器平台公司黄色视频严重》,载明:留言者发现其孩子上网课时经常在网站上看黄色漫画、黄色淫秽视频,希望公安部重点打击各大浏览器平台公司,屏蔽黄色视频漫画等网站。(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十一)
2021年2月6日,广西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标题为《我市开展元旦春节出版物市场检查收缴封建迷信书籍400余册、立案4起》,载明:据介绍,今年以来,我市将“加大‘扫黄打非’案件办理力度”作为重点,强化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对“扫黄打非”的责任落实。不断加强网络监督清查,由市“扫黄打非”办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部门对桂林市移动应用程序信息内容乱象进行整治,对“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涉嫌涉黄的“影音某某”应用程序进行核查询问,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十五)
2021年3月24日,百度网有标题为《为色情低俗信息引流,360导航、UC浏览器等被国家网信办点名》(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官方账号发布),载明:网信部门深入开展“清朗·春节网络环境”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上网体验的网络生态乱象,依法查处首页首屏生态不良、色情低俗信息引流、恶意炒作营销以及不良网络社交行为、网络暴力等问题。360导航等多家知名浏览器被国家网信办点名、约谈,甚至被要求整改。2021年5月25日,百度网有标题为《搜索引擎和浏览器服务商集中处置境外色情、赌博类举报信息》(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载明:为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推进网络生态综合治理、持续净化网络环境,针对网民举报量大、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服务器在境外的色情、赌博类举报信息,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会同北京、广东等省市网信部门,加强对搜索引擎和浏览器服务商相关举报处置工作的指导。今年一季度,百度等8家搜索引擎和浏览器服务商处置境外色情、赌博类举报信息均为12万余条,某乙浏览器处置相关举报信息10.7万余条。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进网络内容建设,既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筹推进,更需要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主动作为,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把信息内容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人工、技术等审核力量投入,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十)
2021年9月7日,中国青年网有关于打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文章,该文以“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深入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推进依法治网”“让网络空间正气充盈”作为主题内容,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十四)
(八)使用某乙手机自带浏览器下载影音某某软件完成后可依序进行安装的后续情况
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取证人员使用某乙手机下载完成影音某某软件,并按提示内容安装依次点击至出现“风险应用安装授权”选项后,显示内容均与某甲公司关于某乙手机公证取证内容相同。后续显示,点击勾选了“我愿意承担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后选择“信任该应用”显示为可选择项,点击“信任该应用”后显示“您已成功授权影音某某的安装,找到安装包后继续操作”。点击已下载的安装包进行安装出现“是否允许‘下载管理’安装应用?”“您的设备和个人数据更容易受到未知应用的攻击。安装来自该来源的应用即表示,您同意对因使用这些应用可能导致的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问题的承担责任”的内容以及“记住我的选择”“允许”“禁止”选项,勾选“记住我的选择”后选择“允许”,出现“更多应用”“完成”“打开”。影音某某软件已安装至手机界面。(来源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十九)
前述事实的取证均由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通过印刻链或者可信时间戳凭证认证证书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分别由印刻链相关部门出具了飞洛印电子取证确认函、飞洛印数据保全证书以及相应的可信时间部门联合出具可信时间戳凭证认证书。
五、其他事实
某甲公司取证费用和委托律师诉讼代理费分别为2850元、43000元,其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公证取证税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税票等证据,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本案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明确其主张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以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诉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商业道德;四、如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认定。商业信誉是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对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信用状况、商业关系等综合评价,是经营者长期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形成的以产品品质、商业信用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定位。商品声誉是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对经营者提供的以品质、价格、包装、口碑等为主要内容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综合评价。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由相关公众通过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并经长期积累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属于经营者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商业诋毁是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达到实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誉的不法目的。据此,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考量的基本构成要件为:一是主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二是市场经营者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三是市场经营者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四是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关于主体要件。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虽与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完全重叠,也不具有共同的交易市场或能量转换式的受益与受损关系,但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所实施的行为系针对影音某某软件,其提示行为可能会对某甲公司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造成损害。某甲公司作为影音某某软件产品的提供者,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作为终端设备的生产者,双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某甲公司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损害对象”。
关于行为要件。判断的关键在于被诉行为中的提示信息是否为虚假或者具有误导性。本案中,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被诉行为表现为提示内容在多个步骤中重复出现,概括而言,其中具有影响因素的关键内容为:“x***y.apk疑为色情软件,危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风险提示该应用疑为色情软件,可能会利用色情内容进行恶意扣费、推广第三方软件等行为,请谨慎下载”“疑为色情软件,建议取消安装”“该应用疑为色情软件,可能会利用色情内容进行恶意扣费,推广第三方软件等行为,请谨慎安装”“该应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一)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示的关键内容来源于客观真实信息,不属于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本案中,提示内容具有明确具体的信息来源基础,主要表现在:1.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以用户身份下载、安装、使用均由某甲公司研发的影音某某软件和密某软件,并在两个软件配合使用的过程中显示了视频链接可以通过影音某某软件进行在线播放以及下载播放,播放界面及内容均为涉黄视频。2.影音某某软件作为一款已上市长达十年之久的应用软件,其商品声誉和某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可通过用户以及社会公众评价形成。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12年至本案诉讼期间,影音某某软件在互联网评价过低现象持续存在,与之相关联的表现为:多篇文章针对影音某某软件可用于播放涉黄视频链接进行了专题负面报道、多个网络用户举报影音某某软件播放涉黄视频并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影音某某软件官网及论坛中介绍影音某某及密某软件配合使用时存在不雅图片以及文字表述、影音某某软件官网及论坛中大量用户长期发表可能与涉黄相关联的简短评论、涉黄网站链接可能存在捆绑病毒木马并存在个人隐私泄露、网银账号密码被盗风险等等。而涉黄视频的链接因可能存在捆绑病毒木马,点击打开以及下载行为均极有可能造成用户的身心以及财产受损。(二)根据前述信息来源基础,影音某某软件与可播放涉黄视频以及播放行为过程中出现捆绑病毒软件、个人隐私及财产被盗等可能具有强关联性。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是在前述信息来源基础上以客观真实、有理有据、诚实信用为原则作出提示内容,该信息内容准确具体亦未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且在信息表达上已尽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编造、传播行为。
关于主观要件。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作为移动终端设备产品提供方,为保证其产品安全高效的品质,通过程序设置向用户客观披露存在负面评价的第三方产品,是为了使用户获得更优质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合理经营行为,并不具有主观恶意。在案并无证据表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具有诋毁某甲公司的主观恶意。
关于结果要件。某甲公司在2016年的专题负面报道中曾向记者作出明确回应,表明其明知相关公众对影音某某软件长期存在的负面评价,该相关公众的评价即为其已有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提示内容客观、真实,未明显降低影音某某软件在市场经营中已有的综合评价,亦未对某甲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实质性损害。综上,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前述行为并不构成侵害某甲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
某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存在未经同意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软件,恶意对其软件实施不兼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被诉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得到用户同意,以法律规定的诱导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属于“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情形。该情形强调充分尊重用户意愿这一重要性因素。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在针对影音某某软件下载的每一个步骤中,均以文字或者文字与标识相结合方式向用户披露提示内容并同时设置可点击选择下一步的选项,该提示内容并不存在诱导、误导、胁迫可能,用户可在该信息知情权基础上对是否同意下载作出判断和选择。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在针对影音某某软件安装的每一个步骤中,亦以同样方式向用户披露提示内容并同时设置可进行下一步的选项,用户可以通过提示内容自行选择并顺利完成安装。影音某某软件在经用户自行选择后仍可完成下载、安装,不存在以诱导等方式直接避开用户的选择意愿而出现目标跳转等结果。故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被诉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其次,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被诉行为中提示内容具有明确具体的信息来源基础,不属于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相关公众并不造成误导和欺骗。相反,该提示行为充分保障了用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每一个提示内容均设置了可供用户自由选择的下载或者安装的下一步或者退出选项,并未强制用户作出其他选择。该提示设置的步骤和选项已充分尊重了用户的选择意愿,不存在强迫用户进行选择的情形。用户可以通过其意愿作出选择是否进行下载、安装,且在选择过程中并未出现提示或者结果为修改、关闭或者卸载等内容。故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被诉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再次,影音某某软件经用户意愿作出选择后可在某乙手机上完成下载和安装,证明某乙手机的程序设置可以兼容该软件,并未对该软件实施不兼容的行为。某甲公司主张系在诉讼过程中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自行调整了可以安装的程序设置,但结合某甲公司提交的某乙手机公证内容,某甲公司仅取证至“下载完成”的步骤,之后即对手机停止了操作,并未按下载完成时的安装提示内容对手机进行后续安装的操作。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后续安装步骤与下载完成时的提示内容均完全对应并相吻合,证明影音某某软件可在某乙手机下载后按提示内容完成安装。故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最后,某甲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还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被诉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作为市场经营者应自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进行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善意和恪守信用,允许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商业道德是商业领域中道德的具体化与延伸,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调建构的商事规则的总称,形成于长期稳定的市场交易活动。商业道德区别于伦理道德,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进行认定。
互联网行业发展日新月异,行业自律也在不断地形成和发展,并且会因不断探索而呈现阶段性特征。对于尚未形成成熟稳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且被广大经营者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市场竞争机制,避免将阶段性特征作为行业规则加以认定。本案中,某甲公司提供的不同手机生产商的不同手机提示内容及步骤均不相同,结合该行业现状可知,手机作为终端设备对其他经营者的软件产品下载和安装等行为进行风险提示设置的行为,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行业规则。在此情形下,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作为终端设备产品的经营者,基于前述有关影音某某软件的信息来源基础,针对该软件作出多步骤提示内容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其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未扰乱既存的竞争秩序状态。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不正当竞争是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需要预防和制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原则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维护自由公平、和谐有序的竞争运行机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法律内涵。任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这一层面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一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新时代弘扬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文化,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道德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消费者利益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从更为宏观的层面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其旨在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被诉行为是否正当时,除了要考虑某甲公司作为软件产品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还应考虑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既包括某甲公司提供影音某某软件下载、安装和使用的用户,也包括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生产销售的某乙手机用户以及潜在用户,这些用户中必然包括未成年人。故本案在考虑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同时还应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法权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完全割裂,也可能存在交叉和重合。
再次,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通过使用影音某某软件和密某软件的取证,印证了影音某某软件被互联网公众评价和用户举报投诉为可在线播放以及下载播放内容为涉黄的视频链接的可能,且涉黄视频链接确实存在捆绑病毒木马以及严重损害用户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可能。而涉黄的视频链接以及性暗示等软色情均系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明显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国家严厉打击整治范畴。
最后,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个企业主体均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良好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极为重要的是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本案中,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用户有权基于自己意愿进行选择是否使用影音某某软件这一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该提示设置已体现了对用户意愿的尊重。基于此前长期存在的互联网用户针对影音某某软件所作出的综合评价,该被诉行为并未扰乱播放器软件产品市场既有的公平竞争秩序,且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在政府主导和强化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合理为用户排除和防范网络中的潜在风险,以追求营造清朗的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其所实施的被诉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综上,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设置的提示行为具有必要性,其提示内容以及步骤设置均在合理范围内,并非超出正当商业竞争的限度,具有正当性。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被诉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无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争议焦点四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某甲公司作为互联网播放器产品的经营者,具有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但本案中,即使已进入诉讼程序,某甲公司所经营的影音某某软件仍可与其他软件相配合,传播、播放涉黄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甲公司怠于履行其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的态度。技术固然中立,但技术的使用者并不必然中立;隐私自应保护,但不能成为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理由。
综上,某甲公司的主张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0元(某甲公司已预交),由某甲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新证据:证据1.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江政务服务网的一份打印件,证明对于淫秽物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重新鉴定由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证据2.来源于淮南市人民政府官网的《淮南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工作规定》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对淫秽物品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人民法院不具备认定淫秽物品的职能。两被上诉人对上述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上述两份证据涉及的文件很早就发布了,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本案是民事诉讼,不涉及在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认定淫秽物品的问题。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认证意见如下:上述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六组共十五份新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影音某某APP软件界面取证,证明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其运营的“影音某某”APP内仍存在主动推介涉黄内容。第二组证据:证据2.某甲公司微信公众号界面取证,证明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内仍在主动推介性暗示内容。第三组证据:证据3.影音某某APP播放涉黄视频取证,证明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其运营的“影音某某”APP仍可以播放一审涉及的涉黄网站的视频内容。第四组证据:证据4.加入密某群流程取证、证据5.密某用户私聊流程取证、证据6.密某群用户交换传播涉黄网站取证,共同证明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与“影音某某”APP密切关联的“密某”APP中仍有大量用户在传播涉黄内容。第五组证据:证据7.密某群聊天记录20230404,证明直至2023年4月4日,与“影音某某”APP密切关联的“密某”APP仍有大量用户在交流传播涉黄内容。第六组证据:证据8.2023年全国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部分开展情况、证据9.《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锚定目标聚焦重点持续加强和改进“扫黄打非”工作》、证据10.《利剑显锋芒清风正气扬——2022年“扫黄打非”工作综述》、证据11.《广西:第三十六次全区“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南宁召开》、证据12.《新疆:哈密市多举措开展“扫黄打非”工作》、证据13.《上海:部署推进2023年“扫黄打非”工作》、证据14.《江苏:全省“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南京召开》、证据15.《贵州:安排部署2023年“扫黄打非”工作》,共同证明2023年以来,中央及各地政府依然将“扫黄打非”作为重点工作内容,被上诉人基于“影音某某”APP涉黄事实,采取风险提示的措施积极响应了国家政策,并无不当。
上诉人某甲公司对上述六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形成于2023年3月23日,不能证明一年多以前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进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对真实性不认可;上诉人开发的密某应用软件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中“老司机”“获取福利”“福利资源”等并没有任何涉黄的内容,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对象和诉讼主张;取证人所用的某某900八核手机可直接下载影音某某软件,没有涉黄软件的内容,也没有强制用户进行跳转,能够反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施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形成于2023年3月23日,不能证明一年多以前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进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不认可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对象和诉讼主张。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均通过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方式取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q***8.com网址不是上诉人的网址,没有关联性;上述证据形成于2023年3月29日及3月31日,不能证明一年多以前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进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不认可真实性;视频内容是否属于黄色内容,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确认,被上诉人并非县一级公安机关,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视频内容属黄色内容的事实;证据关于可以下载播放的证明力,小于2016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的来信答复的证明力,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也不能证明有大量用户传播涉黄内容。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没有提及涉案的影音某某软件,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产品采取风险提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
本院对两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六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第一组到第五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相关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第六组证据涉及国家现有政策,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能直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仅作为裁判参考。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以及两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2.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3.上诉人某甲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请是否应予支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没有异议。
一、关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上诉人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生产研发的**8某乙手机以及某某移动公司研发的**8某乙手机自带浏览器在下载涉案软件时作出的以下提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某甲公司的商业诋毁:1.“x***y.apk疑为色情软件,危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2.“风险提示该应用疑为色情软件,可能会利用色情内容进行恶意扣费、推广第三方软件等行为,请谨慎下载”;3.“疑为色情软件,建议取消安装”、“该应用疑为色情软件,可能会利用色情内容进行恶意扣费,推广第三方软件等行为,请谨慎安装”;4.“该应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请您谨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一是考察经营者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二是考察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具备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故意实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首先,结合一审查明的以下事实,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被诉提示内容有充分的事实基础,不属于虚假信息,两被上诉人客观上没有实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1.某乙手机用户的投诉情况。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提交的用户投诉情况表载明: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多名某乙手机用户投诉反映涉案“影音某某”软件存在“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有影响应用使用的广告、不良插件、病毒、是新版快播”等问题,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亦在第一次出现的提示内容上注明“鉴定来源:已被多人举报”。2.互联网媒体对涉案“影音某某”软件的报道与评价。2014年至本案诉讼发生时,网易、搜狐、百度等网站上有多篇文章对涉案软件可用于播放涉黄视频链接进行报道。3.涉案“影音某某”软件可以播放涉黄视频的事实。经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保全的录屏证据显示,将涉黄网址复制在影音某某软件界面搜索框点击搜索后,页面出现多个涉黄链接,链接中均显示有“某某影音资源站”文字以及不雅文字、图片,继续点击链接出现涉黄图像及文字,选择点击“播放”选项显示播放界面及内容为涉黄视频。取证人员按前述步骤点击前述多个链接并点击下载和播放,在影音某某软件中播放时均显示为涉黄视频。4.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2021年2月6日,广西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标题为《我市开展元旦春节出版物市场检查收缴封建迷信书籍400余册、立案4起》,载明:由市“扫黄打非”办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部门对桂林市移动应用程序信息内容乱象进行整治,对“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涉嫌涉黄的“影音某某”应用程序进行核查询问,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对以上事实,某甲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亦未对涉案软件可播放涉黄视频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涉案软件“疑为色情软件”的风险提示,并非无中生有,不属于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某甲公司上诉称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伪造证据、一审判决采信非法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被诉提示内容也不属于误导性信息,两被上诉人没有实施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误导性信息,是指通过对真实的事实进行模糊的、片面的、部分的宣称,实际上会使人误解的信息。本案中,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基于相关事实作出涉案软件“疑为色情软件”的判断,并作出“危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可能会利用色情内容进行恶意扣费、推广第三方软件等”“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示,本院认为,上述提示并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解。我国对黄色产业一直以来都是“零容忍”,打击力度向来严厉,互联网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随着网络用户的低龄化,未成年手机用户数量庞大,淫秽色情信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损害无需多言。实践中,绝大部分色情网站存在捆绑推广病毒的情况,因访问非法视频网站导致设备中毒进而发生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风险都是真实存在且极有可能发生。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对下载使用涉黄软件会带来的风险向用户进行了全面地披露,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故本院认定被诉提示内容不属于误导性信息,两被上诉人没有实施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其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作出被诉提示内容,主观上是为了履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移动终端设备产品提供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为了向用户提供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其目的具有正当性,并不具备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非法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基于用户投诉、互联网媒体对涉案影音某某软件的报道与评价、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经过公证保全的涉案影音某某软件可以播放涉黄视频的客观事实,在用户下载涉案软件时作出被诉提示内容,显然是为了履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移动终端设备产品提供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为了向用户提供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其目的具有正当性,其所提示的内容必要且合理。相反,上诉人某甲公司对其开发并投入市场的涉案影音某某软件被用于下载、播放涉黄信息、视频,听之任之,没有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屏蔽、断开链接,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应受到谴责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上诉人某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所做的“风险提示”而受到损害,两被上诉人主观上并不具备损害上诉人某甲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非法故意,故一审判决认定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某甲公司关于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在涉案软件的下载过程中多次进行所谓的“风险提示”,用户在选择不接受其所谓的风险提示后,选择继续安装,还要多达十几个步骤才能够完成安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项“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本案现有证据中,没有证据显示使用某乙手机下载涉案影音某某软件的过程中有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情形,故被诉行为不符合该项规定。关于第二项“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根据文义解释,用户所能“修改、关闭、卸载”的对象是已经下载运行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不包括尚未下载获得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本案被诉行为是对在下载过程中尚未完成下载的软件进行的风险提示,故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该项规定调整的范围。关于第三项“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恶意不兼容”是指经营者出于打击竞争者的目的,恶意在软件中实施阻碍,导致互联网用户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被实施不兼容的他方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一审提交证据显示涉案影音某某软件可在某乙手机下载后按提示内容完成安装。某甲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涉案影音某某软件无法使用某乙手机进行下载安装或下载安装后无法正常使用,故被诉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第四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关键在于分析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设置的“风险提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对某甲公司提供网络产品构成妨碍和破坏,使得某甲公司的权益受到实际损害。本案中,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在用户下载涉案软件时设置“风险提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对某甲公司的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评述如下:
首先,从法律义务的角度看,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暴力、色情等违法信息负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拒不履行该项义务,导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及网络终端设备提供方,对高风险的第三方软件进行风险提示,是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应有之义。
其次,从互联网竞争的实践角度看,合法的产品不等于合适的产品,为保证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品质,对不符合企业定位、客户需求的产品予以拒绝或限制,在互联网竞争中也是常见的。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结合其手机用户对涉案软件的投诉,新闻媒体的报道、国家机关处理情况等事实,对涉案软件纳入高风险应用管理,采用技术手段向下载涉案软件的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具有合理理由。
第三,风险提示的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各种产品或多或少都存在相互依附、彼此关联的关系,有竞争就必然有干扰,经营者在竞争时不受任何干扰是不切实际的,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者需要承担适度容忍干扰的义务,不能因为有影响或者有干扰就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风险提示步骤虽然较多,但最终并没有影响涉案软件下载,下载完成之后亦能在设备上安装使用,被诉风险提示手段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而对上诉人某甲公司涉案软件的应用构成妨碍或破坏。
最后,被诉行为对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美好的网络环境,是广大网民的共同期待。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治理,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干净的网络环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盈网络,其行为值得肯定。
三、上诉人某甲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如上分析,因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也不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某乙公司、某某移动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上诉人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覃 龙
审 判 员 周 冕
审 判 员 覃 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雪娇
书 记 员 黄子珍
书 记 员 阮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