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0民终3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官厅乡铁佛寺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丹,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甲,男,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静,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4)豫1082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丹、孙某甲、被上诉人长葛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2024)豫1082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2023年6月10日,我某甲公司接到孙某乙(中间人)电话,缤某乙要制作两套模具,并把缤某乙推荐给我们。但在沟通中发现,由于缤某乙没有产品图纸,无法进行模具开发。缤某乙表示其有产品样品,但没有图纸绘制人员,希望我方人员协助其进行图纸绘制。我方将图纸绘制完成后,将图纸及数据微信发缤某乙确认后,缤某乙又来我司进行了现场确认,确认无误后,于2023年6月24日签订模具定制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我方依照缤某乙提供产品图纸进行模具开发。模具制作完成后,缤某乙此时却以产品与样品不符为由,要求我方以样品为准,在现有的模具上进行改制,经我方评估,改制费用为10万元,改制费用微信已发缤某乙确认,后经孙某乙(中间人)多次协调后,由中间人出资预付3万元,开始模具改制。2、模具二次制作完成后,交付给缤某乙,缤某乙购置了320吨的旧机器,并非我方建议的品牌,不同的品牌,不同的新旧程度,实际能达到的锁模力差距巨大,缤某乙无相关的工作经验,了解不清。多次试模后,发现大模具无法打出合格产品,经一审证人确认为缤某乙的设备问题,导致打出产品不合格,我方做出明示,缤某乙微信上告知我方,“模具你在其他厂家试的没有问题,拍个完整视频,或者让我们人一块现场试,没问题你把模具交付我,模具款已经给你结清了”。我方在一审证人处试模成功,可以无变形、无飞边、无缺失的连续生产,并拍摄视频告知缤某乙,在证人处试模产品也交给了缤某乙,后缤某乙将第二次制作的模具拉走,我方已经依约完成了交付。2个月后缤某乙又称试模不成功。此事长葛法院未查明原因,仅以试模不成功,作为其查明事实,明显片面,故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系片面的、不完整的事实。3、2024年3月底,缤某乙将模具拉回,2个月后告知,在其他人处试模不成功,系其个人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我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我方在证人处试模成功才交付蜂业的,而且我方交付给缤某乙有合格产品,我方存放的也有在证人处试模合格的产品。但法院在查明事实中,仍以缤某乙无证据支持的诉称,就将在其他人处试模不成功,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将不属于我方的义务强加于我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长葛法院判决书显示:虽经在案外人处试模成功,但原告某乙公司人员并不在场,公正性存疑,且机器锁模力达500吨,且真正的试模成功应是在被告某甲公司指导下,培训原告某乙公司人员熟练掌握生产技术。长葛法院未查明的事实:1、虽在500吨机器上试模,但是实际使用到的锁模力不是500吨,法院对实际生产过程中锁模力理解有误,2、某甲公司没有义务为缤某乙提供注塑生产技术培训,就像买个汽车,4S店不会教你车怎么开一样的道理,注塑生产的一系列相关技术是缤某乙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3、2025年在某乙公司现场试模,长葛法院认为现场另一套模具在同样的机器上生产没问题,而我们的模具生产出来的产品有毛边而超重,以此为由判定我方模具不合格,系查明事实错误。因为法院未查明从2024年3月28日到2025年11月14日,我方模具有没有被损坏,而且我方以出示3月28日在证人处试模,产品合格的视频和照片,目前我方保留有证人处试模产品。我方交付缤某乙的模具时,生产的产品没有毛边,如果模具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在任何满足锁模力要求,且正常运行的注塑机上,生产的产品不会有毛边。法院并未查明,时隔一年半的时间,模具是否损坏,系漏查法律事实。4、2024年3月28日交付模具,时隔一年半有余,即使刨除放置的时间,庭审中缤某乙自称将模具拉出去交他人试模,要求能生产,该模具精细度要求极高,丝毫的调整,对产品的影响都是肉眼可见的,且中间试模方对模具是否有调整,我们不得而知。庭审中缤某乙一直诉称L2穴变形,并未提及飞边,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但2025年11月14日在缤某乙处试模,缤某乙的技术人员调整的参数,生产的产品有缺失,经过证人调整后,产品均不缺失,外形合格,但多了飞边,超重(超重的原因系飞边造成的)。但L2穴生产的产品并无变形,却多了飞边,超重,与庭审中原告诉称L2穴变形不符,正常来说,模具合格,产品内有缺失、飞边,可能存在技术参数问题、模具、机器、原材料等,但不会存在变相,即不会存在之前变形,现在不变形的情况,法院亦未查明,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我方在证人处试模的视频和照片明显没有毛边,产品完整。而在缤某乙模具试出来的产品出现毛边,明显是模具损坏造成的。5、2025年11月14日下午在缤某乙处试模后,回到法庭,我方向长葛法院要求将模具在缤某乙、我方及法院的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送至本案证人处(交付模具时,在证人处试模合格),以求交付时,一样的机器、一样的参数,一样的原材料,和我方制作的模具,才最有说服力(同样的机器、参数、原材料,唯一不同的是交付时的模具,和交付了一年半之后的模具)。但长葛法院,以缤某乙拒绝为由,不考虑交付模具至今已达一年半以上、缤某乙在他人处多番调试对模具是否有损坏不得而知的情况下,判令我方重大过错,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长葛市某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针对上诉人(被答辩人)上诉理由的逐条驳斥。三、结论,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4)豫1082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合理。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模具制作合同;2.依法判令河南某有限公司返还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模具定制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河南某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与河南某有限公司达成模具定制合意,于2023年6月24日签订《模具制作合同》。模具制作完成后,在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处试模不成功。2024年3月27日,河南某有限公司将模具拉走,2024年3月28日,河南某有限公司将在他处试模成功视频微信传长葛市某有限公司。2024年3月底,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将模具拉回,在其他人处试模不成功。2024年11月18日,长葛市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没有生产利用模具生产蜂巢经验。签订合同过程中,河南某有限公司告知需锁模力300吨以上的机器,长葛市某有限公司购置了锁模力320吨的旧机器。2024年3月,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从他处另订购一套模具,2024年6月,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又订购了380吨锁模力的新机器,新模具在新机器上正常生产。2025年11月14日,原、被告,法院工作人员到长葛市某有限公司现场,发现一台机器在模具配套下正常生产,本案模具在同样机器、同样参数的情况下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经河南某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调整,产品外形不合格,有外形合格的,均飞边、超重。一审法院认为,长葛市某有限公司订制本案模具,是为了能够生产合格产品。在2024年3月27日前,试模失败;虽经在案外人处试模成功,但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人员并不在场,公正性存疑,且机器锁模力达500吨,且真正的试模成功应是在河南某有限公司指导下,培训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人员熟练掌握生产技术,可连续生产出合格产品,故模具未经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人员参与在案外人处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不构成试模成功;在320吨旧机器上试模不成功后,在2025年2月17日开庭时,长葛市某有限公司陈述2024年7月份又买了380吨锁模力的机器,河南某有限公司仍长期不履行试模义务;2025年11月14日已发现其他公司的模具能够正常生产,同样型号、品牌的机器经河南某有限公司方调试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综上,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考虑返还定制款数额时,因合同约定图纸由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提供,履行过程中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样品,由河南某有限公司根据样品反向推导出图纸,额外增加了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履行成本;2024年3月底后,长葛市某有限公司独自在他人处试模;2025年11月14日,河南某有限公司提出由河南某有限公司对模具进行修改或在案外人处调试,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予以拒绝;综上,河南某有限公司对收到的80000元模具定制款,可酌情返还56000元。判决:一、解除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和河南某有限公司之前签订的《模具制作合同》中有关“序号1”的条款;“蜂巢配件(大)”模具,河南某有限公司可予运回;二、河南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长葛市某有限公司货款56000元;三、驳回长葛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某甲公司是否已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目的的模具;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某甲公司返还部分货款是否正确。
首先,关于某甲公司是否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模具必须按照某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及要求制造。在实际履行中,因某乙公司未能提供图纸,某甲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样品反向绘制图纸并经开其确认,该行为可视为双方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一审法院已注意到此节事实,并在判定返还货款数额时酌情考虑了某甲公司因此增加的履行成本,处理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模具是否合格及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够满足其特定需要的工作成果。本案中,判断某甲公司交付的模具是否合格,核心在于该模具能否在某乙公司合理预期的生产条件下,稳定生产出符合要求的蜂巢产品。现有证据表明:1.某甲公司交付模具前,虽在证人处使用500吨大型注塑机试模成功,但该试模条件远超其向某乙公司建议的300吨以上标准与某乙公司实际拥有的生产条件存在显著差异。虽然上诉人主张实际使用到的锁模力不是500吨,但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证人侯某当庭陈述,“这套模具得用500吨的机器”,而且试模时某乙公司人员也未在场。2.模具交付后,在某乙公司先后使用的320吨二手注塑机及后续购买的380吨新注塑机上,均未能稳定生产出合格产品。某甲公司抗辩系某乙公司设备、工艺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交付的模具本身符合在某乙公司该类常规生产条件下稳定运行的质量标准。相反,某乙公司另行定制的同类模具在相同新机器上可正常生产,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其生产条件本身能够满足该类模具的运行要求。3.在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中,某甲公司技术人员亲自调试,仍无法解决产品飞边、超重问题,而其他模具在相同条件下运行正常。这进一步证实了案涉模具无法适应某乙公司的生产条件以实现合同目的。某甲公司上诉主张模具可能在某乙公司长期调试中损坏,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时完好的模具因某乙公司的过错而受损。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目的的模具,致使某乙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事实依据充分。
再次,关于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货款是否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某甲公司交付的模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某乙公司请求解除双方关于大模具的合同关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某甲公司收取的相应货款应当返还。考虑到某乙公司确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某甲公司为绘制图纸及首次制模失败付出了一定成本;且模具交付后,某乙公司自行将他处调试可能产生不确定因素;一审法院在判令返还货款时已综合考量上述情节,酌情核减返还金额,判令某甲公司返还56000元,该裁量结果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某甲公司关于不应返还货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河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郭林山
审 判 员 吴文佳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闫晓琳
书 记 员 李永慧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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