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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5)豫1481民初11732号 婚约财产纠纷 判决书

2026-01-23 小编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豫1481民初11732号
原告:闫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朵,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瀚宇,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朵、被告马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瀚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压手礼11000元及定亲金手镯(价值221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丽萍介绍相识,原告于2025年2月向被告支付压手礼11000元,并于同年2月24日购买金手镯作为订婚礼。后原告外出务工,2025年7月返回永城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联系方式拉黑,原告认为被告以感情为名骗取财物,故诉至法院。
被告马某辩称,1.双方自2025年2月起同居生活约8个月,同居期间原告经常发脾气,与被告争吵,且生活开支及原告女儿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压手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返还;2.被告未收到金手镯,其佩戴手镯系前夫所赠,与原告无关;3.原告在社交平台散布被告隐私并进行侮辱,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转账11000元作为“压手礼”。后原告外出务工,双方未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支付的11000元具有婚约财产性质,属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故被告收受原告的彩礼11000元应当全额返还。原告未能提供购买金手镯的发票、交付凭证或足以证明被告实际收受并占有该手镯的有效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手镯已交付被告或系被告实际佩戴之手镯,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在社交平台发布其隐私并进行侮辱,构成侵权。因该主张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闫某婚约财产11000元;
二、驳回原告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某负担38元,由原告闫某负担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林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姬丽
书记员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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