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2026)吉0702民初3915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判决书

2026-06-07 小编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吉0702民初3915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负责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男,公司员工。
被告:闫某,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糖厂家属楼。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松原分公司)诉被告闫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松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某松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22328.56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721.31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贷款4.4万元提供保证。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原告为被告向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2328.56元。被告拖欠保险费721.31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位求偿款22328.56元及保险费721.31元,合计23049.87元。
闫某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闫某向某松原分公司申请个人信用贷款保险,并签订投保单一份。2017年10月31日,闫某与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并于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处获得贷款4.4万元。闫某偿还一部分后未按期偿还贷款。某松原分公司代闫某向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先行偿还本息22328.56元。2019年9月18日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为某松原分公司出具了22328.56元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闫某拖欠保险费721.3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保险单、个人贷款合同、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银行流水、保险费截图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松原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保险单、个人贷款合同、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银行流水、保险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闫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答辩,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对某松原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关于某松原分公司要求闫某支付代偿款22328.56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某松原分公司与闫某所签订的投保单、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通过某松原分公司的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书证,能够证明某松原分公司基于与闫某签订的保险单,代闫某向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偿还贷款22328.56元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闫某逾期未偿还贷款,作为保险人的某松原分公司已对闫某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代位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故某松原分公司依据合同特别约定有权向闫某追回代偿款项,闫某应给付某松原分公司22328.56元。关于某松原分公司要求闫某支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某松原分公司提供的保费截图能够证实闫某拖欠保险费721.31元,故对某松原分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代偿款22328.56元;
二、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中国某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保险费721.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张淇媛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郝英博

Related post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