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刑初72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转,女。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羁押,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转犯走私贵重金属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转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转持“多次往返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从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居民通道出境,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六支队武警检查,现场发现其腰间绑藏有黄金15件,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涉案黄金15件是足金金条,总重量l4999.4克,价值人民币424483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涉案黄金;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材料,身份材料等;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转的供述与辩解;金银珠宝首饰鉴定评估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转未经批准以人身绑藏方式走私黄金出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转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范某转帮助他人携带黄金出境,是从犯;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轻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转持“多次往返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从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居民通道出境,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六支队武警检查,现场发现其腰间绑藏有黄金15件,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涉案黄金15件是足金金条,总重量l4999.4克,价值人民币42448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范某转经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XX街联检楼进入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经边防六支队执勤人员检查,在其腰部发现绑藏有黄金15块(一块约1KG),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2016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对范某转涉嫌走私黄金案立案侦查。
2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7月20日15时40分许,边防六支队执勤人员根据线报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XX街联检楼二楼入镇通道查获违规绑藏无合法来源证明金黄色金属(绑身)一宗一人并将其抓获,被告人无反抗。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范某转于2016年7月21日17时执行拘留,同日送第三看守所。2016年8月18日逮捕。
4.身份证复印件、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足金金条十五件,重14999.4克。
6.行政处罚材料。证明:范某转于2016年1月25日绑藏SD卡8120个,从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经沙头角海关旅检大厅非居民通道进入深圳经济特区,未向海关申报,被当场查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沙头角海关于2016年1月29日处以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这个材料证实了本案的被告人范某转在此次犯罪之前有因为走私被行政处罚,这个可以证明被告人范某转的主观故意,是知道这次的行为是走私的。
7.证人范某的证言:我没有直接介绍范某转到沙头角XX街内帮人带杂货,情况是这样的,因为这段时间我看范某转闲着没事,曾跟她说不如到沙头角帮人带些杂货,可赚些生活费,我只是说说而已。范某转文化程度低,几乎干不了什么事,我看附近可以找些事做的也只有去XX街帮人带杂货了,我当时是觉得一个人不能没有事做而已。我根本就不认识一个叫娟的女子,更不可能介绍给范某转认识,可能是范某转自己在沙头角一带认识的。我没有替她办理通行证。我听我老婆说,最近范某转在XX街帮人带货,但我只知道这一点,不知道她在带什么货。也许我不应该叫范某转去沙头角XX街帮人带货,我当初只是想让她找些事做,没想到她做出来违法的事,我感到很内疚。
8.被告人范某转的供述与辩解:是一个女人让我帮忙带15条黄金出境的。这个女人大概40岁,广东口音,中等身材,1.5米高,我没有她的联系方式和姓名,也不知道她住在哪。我是通过沙头角XX街帮别人带杂货的阿姨认识的这个女人。这是第一次帮她带黄金出境,她答应给我带工费160元,交货时给我。我不知道绑藏的货物是什么,我没有问那么多。这个女人还告诉我,过关后就到XX街的大榕树底下到时会有人过来接应我。
9.由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出具的《金银珠宝首饰鉴定评估报告》粤金检评【2016】279号。证明:范某转涉嫌走私的物品是足金金条15件共14999.4克,价值人民币4244830元。已告知其如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10.辨认笔录、照片、说明、现场方位图。侦查机关调取被告人供述的“娟姐”手机号137××××****的机主信息,该机机主为文某萍,女,身份证号,并将该女子照片混入十张不同女子免冠照片中给被告人辨认,被告人称照片中无使用该手机号的女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转未经批准以人身绑藏方式走私黄金出口其行为构成了走私贵重金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范某转替他人走私黄金出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转没有自动到案的情节,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转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黄金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作 洲
审 判 员 邱 彩 丽
代理审判员 赵 靓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慕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