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2026)川0781民初3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书

2026-06-08 小编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川0781民初3313号
原告:江油市某某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经营者:李某,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段某洪,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江油市某某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段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油市某某机电经营部经营者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洪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江油市某某机电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584.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共计欠原告材料款22,584.00元(有原告给被告出具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为凭证)。至今被告只支付原告10,000.00元后,剩余12,584.00元至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段某洪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后经结算,原告向被告供货22,584.00元。被告先后通过现金向原告支付9,000.00元、1,000.00元,后被告在编号为0004329的供货单中书写“下欠12584.00元段某洪”。
2023年12月25日,原告经营者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回复“才输完液明年五月份货款都要给你付了谢谢理解我身体好点就要做事”。
2025年5月21日,原告经营者李某通过微信发送“段老板儿,段老板儿,你说4月份付清账,这都五月底了......”。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信息、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现原告供应了货物,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段某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某某机电经营部支付货款12,584.00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由被告段某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伶俐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陶宁

Related post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