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民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马中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武,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梅,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3层318。
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南口李刘路三一北京制造中心。
法定代表人:缪雄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涛,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富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2号楼14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武,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梅,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象油气)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租赁)、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石油),原审被告富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象能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富象油气与原审被告富象能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武、刘秀梅,被上诉人康富租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被上诉人三一石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涛在线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富租赁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象油气向康富租赁支付到期租金人民币15431838元及逾期利息(自富象油气拖欠支付每一期租金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2、富象油气向康富租赁赔偿其因富象油气违约而支出的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3、富象油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4、富象能源对上述第1-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康富租赁系一家在我国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为国内外企业客户提供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服务。富象油气系一家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公司。富象能源系富象油气的母公司,持有富象油气100%的股权。2015年10月22日,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签订了一份编号为KFZL2015-0655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三《租赁物接收清单》、附件四《租金支付表》和附件五《产品买卖合同》等,约定由康富租赁根据富油气的要求和选择向三一石油购买1台压裂车(型号规格:SYN5451TYL1860)、混配撬1台(型号规格:HPQ10)、供液撬1台(型号规格:GYQ200)、汽车起重机1台(型号规格:STC500S)、随车起重运输车1台(型号规格:PK62002)(下称租赁物),然后再出租给富象油气使用。《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对富象油气向康富租赁支付租金的金额、支付时间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第七条第5款约定“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1、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则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出租人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1)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4、承租人发生本条第3款列举的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5、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出租人收回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根据合同附件四《租金支付表》的安排,《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金额共计15431838元,分6期支付。每期租金金额为2571973元,租金支付日分别为2016年7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7月15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7月15日、2019年1月15日。合同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约定“承租人同意‘租赁期限及租金’栏中的各项条件,并同意按该等条件制作的《租金支付表》(附件四)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则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后,2015年10月22日,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富象油气自行与其选定的出卖人三一石油签订买卖合同,以购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同日,富象油气与三一石油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Y2N20151HT),购买了相应租赁物。2016年1月15日,富象油气接收了《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1台压裂车、混配撬1台、供液撬1台、汽车起重机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1台,并在《租赁物接收清单》上签章,确认签收了租赁物。至此,康富租赁已经履行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为富象油气采购了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富象油气使用。然而,富象油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没有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四《租金支付表》的安排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现富象油气已累计拖欠6期到期租金,拖欠的到期未付租金金额合计为15431838元。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之约定,富象油气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前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4款、第5款的约定,康富租赁有权要求富象油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赔偿康富租赁因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此外,对于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富象能源自愿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为此,康富租赁与富象能源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其中,第一条“保证范围”约定“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金和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如遇利率调整还应包括因利率调整而增加的款项”、第二条“保证方式”约定“保证人同意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富象油气严重违约的情形下,康富租赁有权要求富象能源对富象油气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富象油气辩称,我方与三一石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先,后与康富租赁达成了融资租赁协议,并作了委托合同,而非向康富租赁所述是其购买产品出租给我方。我方一直履行的是与三一石油之间的的买卖合同,我方不能既给付货款又给付租金。三一石油将案涉设备交付给我方后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我方办理了退税。而后三一石油又与我方进行了对账,因此我方与三一公司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并没有与康富租赁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产品买卖合同在履行当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设备至今未验收和投入使用,未合格。对此,我方多次向三一石油发函,双方也进行了沟通,但至今未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未履行主要原因是三一石油提供的租赁物设备质量与性能检验并未完成,无法完成合同的目的,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委内瑞拉国内的形式出现严重动荡,非各方所能预见,属于重大情势变更,是不可抗力的。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存在多个合同关系,基础的产品买卖合同在履行当中出现纠纷,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富象能源辩称,答辩意见同富象油气一致。
三一石油述称,我方与富象油气签订的合同。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签订了一份编号为KFZL2015-0655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一《租赁物采购申请书》、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三《租赁物接收清单》、附件四《租金支付表》和附件五《产品买卖合同》等,约定由康富租赁根据富象油气的要求和选择向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购买本案所涉“租赁物”,然后再出租给富象油气使用。《融资租赁合同》第七条第5款约定“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约定“1、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则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出租人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1)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4、承租人发生本条第3款列举的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5、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出租人收回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根据合同附件四《租金支付表》的安排,《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金额共计15431838元,分6期支付。每期租金金额为2571973元,租金支付日分别为2016年7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7月15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7月15日、2019年1月15日。合同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约定“承租人同意‘租赁期限及租金’栏中的各项条件,并同意按该等条件制作的《租金支付表》(附件四)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则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10月22日,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富象油气自行与其选定的出卖人三一石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富象油气与三一石油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和2015年12月15日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购买了相应租赁物。2015年10月22日,康富租赁与富象能源签订《保证合同》,其中,第一条“保证范围”约定“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金和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如遇利率调整还应包括因利率调整而增加的款项”。第二条“保证方式”约定“保证人同意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月15日,富象油气接收了《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1台压裂车、混配撬1台、供液撬1台、汽车起重机1台、随车起重运输车1台,并在《租赁物接收清单》上签章,确认签收了租赁物。富象油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四《租金支付表》的安排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已累计拖欠6期到期租金,拖欠的到期未付租金金额合计为15431838元。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之间是否成立融资租赁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富象油气以其与第三人三一石油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其与第三人三一石油系买卖合同关系,履行的是买卖合同,但因富象油气仅根据其与康富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支付了案涉设备包括手续费、保证金等在内的“首期付款”,康富租赁支付了80%的租赁物采购款,且根据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可知,富象油气与第三人三一石油签订买卖合同系康富租赁委托。另外,结合康富租赁提供的备注富象油气融资手续费和保证金的《收款回单》、富象油气对康富租赁《租金催收函》的回函即《关于暂缓支付租金的函》以及富象油气出具的《关于尽快调试设备合同的函》的内容,可以认定富象油气认可其与康富租赁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加之本案审理中第三人三一石油认可其与富象油气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个合同,故对富象油气的该项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租金及利息的问题。康富租赁已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货款,富象油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6期租金已全部到期,富象油气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未付租金,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的约定,支付自每一期到期租金逾期支付之日起,以当期到期租金金额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的逾期利率。富象能源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其与康富租赁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富象油气提出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的抗辩,本案中,出卖人的选择、租赁物的确定以及买卖合同的交易条件均由富象油气负责,康富租赁仅负责支付货款,基于该原因,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瑕疵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向出卖人主张赔偿,鉴于此,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康富租赁主张给付租金的权利。况且,富象油气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加之在其出具的《租赁物接收清单》中已经声明“设备在所有方面均满足承租人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使用要求”。故对富象油气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富象油气提出的案涉设备运至委内瑞拉,委内瑞拉国内的形势动荡,本案属于不可抗力的主张。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强调的是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阻却。本案中,富象油气主张的委内瑞拉国内的形势动荡所影响的并非合同履行本身,而是富象油气利用租赁物在委内瑞拉境内的生产经营,属于应当由其自身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因此对富象油气提出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律师费的问题。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5款“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出租人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的约定,现因富象油气违约未按时支付租金,故康富租赁要求给付律师费应予支持。经审查,康富租赁主张的律师费120万元、未超过规定的标准,故应准许。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的规定,本案中因富象油气违约,康富租赁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支出的诉讼保全保险费26133.68元、保全费5000元,应由富象油气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富象油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康富租赁租金15431838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2571973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2571973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2571973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2571973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2571973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5日起计付利息;以2571973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付利息,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富象油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康富租赁的诉讼保全保险费26133.68元和律师费120万元。三、富象能源对上述两项中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14.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富象油气负担。
宣判后,富象油气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富象油气与康富租赁之间《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双方系融资租赁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买卖”,应当为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富象油气履行的是与三一石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富象油气与三一石油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从富象油气与康富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来看,富象油气、康富租赁、三一石油三方形成的是融资租赁关系,富象油气作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康富租赁同意,以买受人身份同三一石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三一石油将发票开具给了富象油气,由富象油气做出口退税使用,发票并未开具给出租人康富租赁,各方并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履行,而是在履行富象油气与三一石油签订的《买卖合同》,这一行为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且富象油气向三一石油支付了定金,三一石油对富象油气支付的款项开具了发票,同时对富象油气欠款做了挂账处理并进行催收,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更进一步说明富象油气与三一石油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当根据事实认定为买卖法律关系,而不是按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富象油气履行的不是与康富租赁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履行与三一石油签订的《买卖合同》。三、本案设备为三一石油为此次合作生产的非标准设备,产品存在众多缺陷和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至今无法安装调试及维修,再加上在委内瑞拉遭遇的不可抗力,给富象油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四、原审判令富象油气按日万分之五给付利息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康富租赁的诉讼请求。
康富租赁二审答辩称:一、涉案合同实际为融资租赁合同,并非富象油气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确认事实清楚。我们认为本案二审当中应该维持一审判决。三、富象油气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不存在。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富象油气作为承租人主张的承租标的的质量问题,应当由设备的出卖人负责,因此,富象油气主张的设备质量问题,不构成抗辩其拒付租金的理由。四、本案共五个涉案案件,其中四个案件在盘锦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进入到执行程序,本案系五个案件当中的一个关联案件,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一石油二审述称:同意康富租赁的答辩意见。
富象能源二审述称:同意富象油气的上诉意见。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康富租赁诉请要求富象油气支付约定的租金及欠付期间的利息,并要求富象能源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原审认定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之间系融资租赁关系、富象油气应当向康富租赁支付租金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欠付租金期间的利息是否妥当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不但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而且双方按照约定分别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富象油气亦按照约定和委托与三一石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0%的货款,康富租赁也按照约定向三一石油支付了80%的货款。故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内容系康富租赁、富象油气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富象油气作为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进行了选择,康富租赁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80%的货款,虽然买卖合同由富象油气与三一石油签订,但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载明:康富租赁同意委托富象油气自行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康富租赁,故富象油气与三一石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并不影响康富租赁按照富象油气对出卖人、租赁物选择后购买租赁物向富象油气出租的事实,所以原审认定康富租赁与富象油气之间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符合其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客观事实,并无不妥。至于富象油气上诉所提,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系补签的,日期也是倒签的,三一石油将案涉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交由富象油气,并给富象油气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由富象油气办理出口退税,而后三一石油与富象油气进行分期对账,富象油气并没有与康富租赁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履行,而是在切实履行与三一石油之间的买卖合同的理由。因富象油气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为补签,且三一石油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其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与富象油气签订的《买卖合同》、对账单系财务人员工作失误所致,而且备注富象油气融资手续费和保证金的《收款回单》、富象油气出具的《关于暂缓支付租金的函》、《关于尽快调试设备合同的函》均记载富象油气与康富租赁之间为融资租赁关系,故富象油气的该节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审计算的利息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富象油气与康富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明确约定,支付自每一期到期租金逾期支付之日起,以当期到期租金金额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的逾期利率。而富象油气并未按期支付租金,故富象油气应当按照约定向康富租赁支付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虽然富象油气在二审中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的逾期利率过高,但富象油气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该主张,且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为年利率18.25%,而富象油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30%以上,故富象油气的该节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富象油气所提的产品质量及不可抗力问题。因案涉机器设备及出卖人均是富象油气选择的,将案涉机器设备运至委内瑞拉使用也是富象油气要求和安排的,且富象油气与康富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瑕疵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向出卖人主张赔偿;在租赁期限内,对任何因不可抗力事件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责任,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因此,租赁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康富租赁主张给付租金的权利;委内瑞拉国内的形势动荡并不影响富象油气租赁案涉机器设备,故富象油气无权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14.06元,由富象油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善超
审 判 员 贺立春
审 判 员 张岩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