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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典型案例: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024-10-05 李北斗 Comments 1 comment

二审中,被上诉人石某、马某1、马某2、谭成碧、马正武对上诉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得出的数额247044元予以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判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原判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系直接将各被扶养人应得的扶养费累计相加,未考虑“年赔偿总额”方面的限制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对此提出上诉,其关于四位被扶养人生活费所采取的计算方式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得出的数额247044元,被上诉人石某、马某1、马某2、谭成碧、马正武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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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财某公司、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10-05 李北斗 Comments 0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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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某环某公司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29 李北斗 Comments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丁某主张的医疗费计算有误,本院依据医疗费发票对医疗费数额予以核算。丁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均过高,本院根据其伤情、鉴定意见及诊疗情况依法酌定为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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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29 李北斗 Comments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事故事实和责任的重要证据,其侧重点在于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分析,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在本次侵权事件中,李某长年工作、生活在京,出行方式多采用电动两轮车,其对北京市关于电动两轮车的限制性规定应是明知的。然,李某所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未依据道交规定登记上牌即上路行驶,且所使用的行驶证与其所驾车型不符,其在主观上是有意规避道交法和相关规定。其次,通过监控视频和交管部门的鉴定结论可知,李某在事发时所驾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其在使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的速度,远超非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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