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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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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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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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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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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某)(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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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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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被查获及抽取血样过程中时,积极配合工作,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自行书写悔过书、保证书,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及反思。根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时间、路线、查获现场视频等,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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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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